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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视点:“上网备案”与公民合法权利
如果说公安机关此举的初衷是为了提高破案率似也说得过去。但笔者以为该规定也恰恰构成了对公民某些合法权益的侵犯。

  近日,重庆市公安局出台了《关于加强国际互联网备案管理的通告》,要求国际互联网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包括通过拨号或专线等方式上网的个人用户)必须进行备案,拒绝执行者将被罚款3000元并停机6个月。重庆市公安局网络安全监察处负责人称,这样做是为了加强对网络犯罪的打击,迅速锁定犯罪嫌疑人。信息产业局有关人士介绍:“以前仅要求个人开办网站须备案,但对普通个人上网用户没有实行备案登记。”此消息经媒体报道后,立刻引发社会各界的广泛讨论。

  应该承认,近年来利用互联网实施的犯罪日渐增多,网络的特殊技术形式增加了网络犯罪的隐蔽性,为公安机关侦破此类案件带来一定的困难。因此,采取备案形式对上网用户统一管理监控确实可以提高案件侦破率。

  如果说公安机关此举的初衷是为了提高破案率似也说得过去。但笔者以为该规定也恰恰构成了对公民某些合法权益的侵犯。

  首先,限制了公民的通信自由。我国《宪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我国签署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加以任意或非法干涉。据统计,目前我国网民已突破1亿,成为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网络市场。网络已经成为人们获取信息、完成学习和工作的主要途径,对于网民而言,上网就如同吃饭、睡觉一样不可或缺,说它是一项基本权利并不为过。公安机关强令上网必须备案,否则就利用行政权力予以停机的做法,无疑变相剥夺了公民通信自由和获取信息的权利。

  其次,侵犯了公民对网络享有的合法使用权。公民通过拨号或专线方式在家中上网,本是公民与电信运营商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遵循的是民事领域意思自治、等价有偿的原则。一旦公民与运营商签订了使用合同,并且按时交纳费用,其便享有使用网络的自由,这是公民合法的私权利。作为公权力主体的公安局如无证据证明公民利用网络进行违法、犯罪行为,根本无权限制使用者应做什么或不应做什么,否则就是侵权。

  事实上,类似利用公权干预私权的事件也曾发生。2002年,陕西一对夫妻在家中看“黄碟”,公安机关闯入其家中,以“传播淫秽物品”为名处以罚款,甚至对丈夫进行拘留。事后,公安局的行为被司法机关确认为违法。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

  我国法律规定,只要法律没有明确禁止的行为,公民就依法享有选择实施的自由。如果重庆市公安局要求公民家中上网备案的行为被确认为“合法”,那么公民依法享有的其他民事权利,比如打电话、收看卫星频道,公民家中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菜刀、榔头、非管制刀具等等,是否都应当出于打击犯罪的需要而予以备案?

  其三,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对于未按规定备案的上网用户,公安局将对其罚款3000元。公民接受网络运营商提供的服务,是通过合法消费途径取得的,在这一行为中,公民不存在过错,因此不应受到处罚。目前,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公安局必须要求公民上网备案,也没有授权公安局对不备案的公民作出行政处罚,3000元罚款实际上是利用公权力对公民合法财产的一种剥夺。

  毋庸讳言,公安机关打击犯罪是为了维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和自由。但以牺牲公民的诸多权利去打击犯罪,实际上侵害公民通信自由、合法财产所有权和使用权,那么这种行为本身就是一个悖论。即使公安机关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的权利,也无权采取强制性的规定将打击犯罪的责任和代价转嫁到普通公民身上。

  备案对于公民来说也许只是举手之劳,但问题的关键并不在此。当公权力试图对私权利加以保护制定规章,甚至为了这一目的作出限制规定时首先应考虑的问题是:我们制定法律的目的在于调整和平衡各种社会关系,在于保护最大多数人的合法权利,在于对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予以最大限度的保护,而不是顾此失彼,更不是为了打击少数犯罪行为而剥夺大多数人的合法利益。

  打击犯罪是国家赋予公安机关的权力,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同样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义务,唯有做到权力和义务的对等,我们的社会方能步入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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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重庆市公安局出台了《关于加强国际互联网备案管理的通告》,要求国际互联网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包括通过拨号或专线等方式上网的个人用户)必须进行备案,拒绝执行者将被罚款3000元并停机6个月。公安机关强令上网必须备案,否则就利用行政权力予以停机的做法,无疑变相剥夺了公民通信自由和获取信息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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