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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保护创新成果 莫给内贼留空子
5月19日,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对深圳华为公司3名前员工窃取公司商业秘密案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曾引起广泛关注的“华为窃密案”终于尘埃落定,3名员工获罪入狱,分别被判处两到3年有期徒刑,并处3万到5万元罚款。这宗案件耗时两年多,一审4次开庭,公安部两次协调,最高人民检察院督办,这一切似乎都表明此案“非比寻常”。
人民日报:保护创新成果 莫给内贼留空子

  5月19日,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对深圳华为公司3名前员工窃取公司商业秘密案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曾引起广泛关注的“华为窃密案”终于尘埃落定,3名员工获罪入狱,分别被判处两到3年有期徒刑,并处3万到5万元罚款。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费敏表示,此案的判决对我国知识产权的执法有示范意义,同时也有利于保护企业投入研发和科技创新的积极性。

  这宗案件耗时两年多,一审4次开庭,公安部两次协调,最高人民检察院督办,这一切似乎都表明此案“非比寻常”。

  员工窃密 转卖他人

  自家人出门便成“中山狼”

  据了解,涉案的被告人王志骏、刘宁、秦学军以前均为华为公司员工,任职硬件工程师,参与了华为公司光网络设备的研发工作。2001年8、9月间,3人先后辞职,离开了华为公司。秦学军在离开华为公司时,将华为公司部分技术机密文件带走。

  早在2001年7月,尚在华为公司工作的王志骏、刘宁就与贝尔公司开始商谈合作开发生产2.5G光网络设备。2001年11月7日,王志骏、刘宁各出资25万元,在上海成立了沪科公司,秦学军等20多名原华为公司技术人员,大多使用假姓名进入沪科工作。2002年5月,王志骏、刘宁等利用其在华为公司工作期间掌握的以及秦学军从华为公司窃取的技术资料,做成技术文档发送给贝尔公司。贝尔公司据此生产的产品,在市场上销出约600万元。沪科公司因此从贝尔公司获得588.01万元的研发费。

  2002年8月,华为公司员工在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发现贝尔公司产品与华为公司产品非常相似,遂向公安机关报案,佳木斯公安机关赴杭州将3名嫌疑人拘留。

  2004年12月6日,深圳市南山区法院一审判决:3名被告人均违反了其与华为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给华为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王志骏和刘宁被判有期徒刑3年,各处罚金5万元。秦学军被判有期徒刑两年,处罚金3万元。已被冻结的沪科公司账户内款项,退赔给华为公司。

  案情复杂 沉疴浮现

  知识产权执法尚存难题

  从一般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变为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是此案的一个特点。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刘春田教授介绍,商业秘密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使用商业秘密保护代替专利保护,已是国外很多企业的做法。原因是专利有一定期限,在某些情况下,使用商业秘密保护比专利保护更加有效。

  从民事诉讼上升为刑事诉讼,是此案的另一个特点。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所的王舒律师介绍,此前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以民事诉讼为主,刑事诉讼并不多见。但这恰恰要引起人们的警醒和重视。今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出台之后,知识产权犯罪定罪的“门槛”已降为3万元,而“华为窃密案”涉及的经济利益显然已远远超出。

  知识产权案件取证的困难、法律实施的标准不一,都加大了此案的复杂性。刘春田认为,知识产权案件取证确实困难,但知识产权并不是无形的,如技术、设计这些东西都是有形的,能通过载体表现出来,可以被界定和计算。

  在案件审理中,“沪科技术是否属于窃密”的鉴定成为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双方委托的鉴定机构不同,得出了完全相反的鉴定结论。刘春田认为,现在很多鉴定机构不够中立,偏向自己的委托人。在纠正这种风气的同时,必须确定严肃、中立的法律鉴定机构。

  加强管理 严格保密

  应对侵权须有更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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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知识产权保护不可过急 (2007-12-03 点击数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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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9日,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对深圳华为公司3名前员工窃取公司商业秘密案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曾引起广泛关注的“华为窃密案”终于尘埃落定,3名员工获罪入狱,分别被判处两到3年有期徒刑,并处3万到5万元罚款。这宗案件耗时两年多,一审4次开庭,公安部两次协调,最高人民检察院督办,这一切似乎都表明此案“非比寻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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