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银行间市场经纪业务,人民银行于7月18日发布《银行间市场经纪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办法》共26条细则,明确经纪机构不得参与债券一级发行和柜台债券业务等。
货币经纪公司作为金融市场的交易中介,近年来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影响逐步增强。2024年,通过经纪机构成交的银行间本币交易额达到433万亿元,涵盖债券回购、同业拆借、现券交易、利率衍生品等品种,在全市场总成交额中占比达20%。
央行在《办法》起草说明中指出,货币经纪公司已成为联系各类市场参与机构的枢纽,对二级市场信息汇聚和定价、交易效率和市场流动性具有重要影响。目前银行间市场尚缺乏专门规范经纪业务的制度文件,需加强对经纪业务的功能和行为监管。
《办法》对经纪业务进行全面规范,包括明确经纪机构类型和执业范围、经纪机构入市和风险隔离要求,并强化对客户的资质管理、信息披露和通讯工具使用等要求,同时完善了监管要求和罚则。
在经纪机构类型方面,《办法》明确经纪机构包括货币经纪公司以及其他提供经纪服务的金融机构。对于证券公司等机构开展经纪业务,《办法》规定参照货币经纪公司进行同等管理。
在执业范围方面,《办法》要求经纪机构可为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衍生品等交易提供服务,但不得参与债券一级发行和柜台债券业务。
关于经纪机构入市要求,《办法》规定,经纪机构进入银行间市场展业须向央行报告。证券公司等非专门从事经纪业务的机构,需设立独立的经纪业务部门,确保经纪业务与自营业务严格隔离。
信息披露方面,《办法》要求经纪机构实时、完整、准确对外公开披露最优经纪报价和成交信息。除向基础设施机构报送成交信息外,还需实时报送客户委托报价,以提升撮合成交过程的信息透明度。《办法》同时规定,经纪相关通讯工具应与个人通讯工具严格隔离,录音、通讯记录应全程、完整留痕,并至少保存5年。
《办法》对在银行间市场展业的货币经纪公司、其他经纪机构设立的经纪业务部门及经纪业务从业人员提出13项禁止性行为,包括严禁经纪机构自持头寸参与交易、为不符合条件客户提供服务、利用信息优势获取不当收益以及帮助委托人规避监管等。
根据《办法》,央行及其分支机构可对经纪机构开展执法检查。银行间市场相关基础设施可通过有关系统对经纪机构展业情况进行监测。银行间市场自律组织则负责对经纪机构进行自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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