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官网于10月24日发布消息,就《电动自行车充电桩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我国是电动自行车生产与消费大国,当前社会保有量约为3.8亿辆,电动自行车已成为群众短途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为推进全国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解决设施不足、违规停放充电等问题,亟需统一的技术依据指导充电设施建设。目前,电动自行车整车、充电器及锂电池均已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的充电桩标准尚属空白,需通过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明确技术门槛,规范企业生产与销售行为,淘汰劣质产品,从源头降低安全风险。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电动自行车充电桩必须具备短路、过流、过压、欠压、空载、充满断开、最长充电时间、超温等保护功能,并规定了具体技术要求与检测方法。
针对直流充电桩,征求意见稿提出特殊要求,对接口设计、互认协同机制及极性识别功能作出具体规定,并配套相应的检测方法。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电动自行车充电桩在明显位置应使用中文标明以下信息:名称(应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桩”),可备注交流型或直流型;生产厂和制造商信息;设备序列号,采用13位代码结构,由生产企业代码(9位)、生产年份代码(2位)和型号规格代码(2位)组成,中间以“-”分隔;生产日期(年-月-日);额定输入电压(V)、额定输入电流(A)、额定输入功率(kW);输出电压范围(V)、设备最大总输出电流(A)、单路端口最大输出电流(A);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必要的安全警示说明,如“非工作人员请勿打开”、“严禁给不可充电的电池充电”、“使用前请认真阅读操作说明”等;对于仅适用于海拔2000m及以下地区使用的设备,须标注相应警告标识;对于直流充电桩,应标明输出端子极性(+,-)及适用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类型。此外,允许标注其他必要信息。
设备序列号中,生产企业代码部分:境内企业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9至17位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境外企业以“JW”开头,后续7位由企业自定义;生产年份代码采用公元纪年后两位表示;型号规格代码由各生产企业自行分配,该代码并非产品型号或规格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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