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某地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印发了《XX中级人民法院机动车车损鉴定操作规程(试行)》(后文简称《车损鉴定规程》),并积极联系县市区交警、保险公司、司法局等有关部门,做好规程的宣传执行工作,共同推进车损鉴定工作的规范化。
机动车事故维修一直以来都是一个剪不断理还乱的糟心事,这里面不但涉及事故的真伪辨别、责任划分,还涉及损失评估、维修技术,以及恢复程度、配件价格等等,形形色色的利益相关方和方方面面的事实和法规,让事故保险理赔似乎从一开始就在拧巴中前行。
一、事故理赔流程中的痛点与争议
如果保险事故中仅仅只有机动车车辆损失,且事故双方都是机动车,处理起来相对简单,目前的保险处理一般是这样的步骤:
1、投保车辆遭遇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须在48小时内将出险情况通知给保险公司。其实越早通知越好,特别是能保留现场最好,当然这会有一定的难度。
2、报交警,交警到现场查看和询问事故经过,如果事故不大,一般会当场开具交通责任认定书。
3、保险公司在确认被保险人和车辆信息后,会大致询问出险的时间、地点、当事驾驶人、车辆的受损部位等信息,以及是否有交警的定责书,然后会通知定损员联系被报案人。
如果保留了现场,由定损员在现场拍照,会省去很多麻烦,因为这些照片不是随便拍的,是需要与“大致询问”的内容一一严格对应的。
4、等现场该拍的照片拍完了,原则上事故双方可以各自去找修理厂修车,但是定损员一般会问双方各自要去的修理厂,并有可能会“推荐”一些修理厂,包括会推荐授权服务店,但最终去哪里修车的决定权在于车主。
这期间可能就有修理厂的事故专员到达现场,邀约车主去自己店里修车,车主也可以通知自己熟悉的修理厂派人来处理前述这些步骤。
5、车辆到修理厂后,一般就由修理厂与保险公司对接了,包括拆车检查、确定维修范围、更换配件明细等细节。
这中间,被保险人可以提出自己对维修范围和更换配件的意见,修理厂可以参考被保险人的意见,但是最终以保险公司核准同意的维修方案为准。
由于被保险人的意见和保险公司核准同意的维修方案往往意见相左,于是就产生了矛盾。如果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不能就维修范围和更换配件明细达成一致,就会卡在那里一直扯皮。
最终大多数会达成一致,但是也有针尖对麦芒的时候,那就只能对簿公堂了,这次某地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印发的车损鉴定规程就是为了规范车损鉴定工作而起草的。
其实问题的焦点主要集中在损失范围的确认和受损配件修复或更换的确认上,这中间又以后者的争议最大。
在受损配件修复或更换的确认上,被保险人基本上希望能换的尽量换,不要修,因为钱是由保险公司出的,而且修复的配件,无论如何都不可能达到更换新件的性能,这一方面可能影响行车安全和能耗,另一方面也会影响二手车价值。
保险公司则基本遵循能修就不换的经济原则,只要修复的配件不影响正常使用即可,所谓的正常使用以前大灯为例,能点亮就行,至于其照度和配光特性是否符合出厂标准甚至年审标准,都不会予以考虑;实在不行就将责任推给维修企业,但是赔付的金额只有修复的金额,而不是更换新件的金额。
二、《车损鉴定规程》是如何解决的?
《车损鉴定规程》中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导致车辆损毁,车主或权利人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的,由车主或权利人对其车损价值负举证责任。
跟现在通行的保险事故理赔的程序相比,目前车主或权利人只需要对交通事故的真实性负责,其余的事故取证举证工作都是由保险公司人员完成,对应前述步骤123。
而在车损鉴定规程中,这些工作将全部由车主或权利人负责,这是一个重大的责任变动,在步骤3里面强调过:因为这些照片不是随便拍的,是需要与“大致询问”的内容一一严格对应的。
不要说普通的车主或驾驶员,就算没有经过专门培训的修理厂工作人员都不知道拍这些照片需要反映的内容是什么,但是在后续的法庭质证过程中,这些照片甚至会成为赔或不赔的必要条件。
《车损鉴定规程》中规定,对于车辆损失提起诉讼的,一审立案时应以维修完毕为原则,引导当事人维修完毕后再行诉讼。若机动车没达到全损程度的,就必须修完再起诉,“否则对车损不予支持,直接申请车辆损失价值鉴定的,不予准许”;对于车主或保险公司中只有一方认为全损而另一方不认可的,需要“鉴定车辆是否构成全损”,“不构成全损,以维修方式处理”,而无论是维修还是全损,基本都要“同时鉴定车辆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和残值”,残值的归属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依据案情作出认定”。
这实际上除了出险报案,在车主或权利人不提全损要求的前提下,将事故车辆的损失范围和受损配件修复或更换的“确认”权交到了车主或权利人手上,事故车车主或权利人想要怎么修都可以,到这个时候,保险公司都是不参与的。
但是,所有的损失范围和维修方案都只是车主或权利人“认同”的,不是保险公司“认同”的。
《车损鉴定规程》还规定了车主或权利人在车辆维修完毕后,提起诉讼时应提交的相关材料,如:维修费发票、维修(或更换)配件明细、购进配件价格明细,付款凭证、事故现场照片、车辆拆检照片、更换旧件(实物或照片)等。
到了对簿公堂,肯定是因为保险公司不同意事故车辆维修方案的,所以也规定了保险公司进行质证和损失鉴定的注意事项,“并将双方确定的证据材料作为鉴定材料转送至技术部门”,以及双方在质证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流程。
三、事故车理赔维修乱象有解?
这个车损鉴定规程很积极的第一面是打破了当前的机动车事故定损中保险公司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痼疾,将车损的保险赔付回归到了车险最原本的诞生初衷。
车险的基本功能难道不是通过收取保费来为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可能发生的意外损失提供经济补偿,确保车主在车辆发生损失时能够得到相应的赔偿吗?是谁赋予保险公司“我说咋修就咋修,我说咋赔就咋赔”的权利了?
而且现在在事故维修中明显得不能再明显的潜规则“资源换资源”,把投保车辆出险后保险公司应尽的赔偿义务,幻化成了可兹利用的“资源”。
这个车损鉴定规程很积极的第二面是间接的整顿了汽车配件市场的假冒配件和价格虚高的顽疾。
那些想用“品牌”配件冒充原厂件的修理厂要想清楚了,你用的这些配件是需要经过车主和司法鉴定两道关的,一旦证伪了那是正儿八经要付法律责任的!
原厂件就是原厂件,非原厂件就大大方方的说出来,只要质量和价格得到车主的认可,非原厂的“品牌”件也一定会有出头之日。
同时,那些零整比动则600%甚至800%或者换动力电池比二手车的价格更高的品牌,你们想好了,当3年以后汽车的实际价值降到50%甚至更低的时候,你标价4万多的前大灯或标价半辆二手车的动力电池的“实际价值”会不会随着整车价值的减少而减少?
如果鉴定认为这时前大灯或动力电池的“实际价值”也只有50%甚至更低的时候,还有几个人愿意自掏一半腰包的钱来更换你的原厂件?当没有了保险公司这个冤大头来为你醉酒般任性的配件价格买单时,你确定消费者不会因为维修成本过高而放弃买你的新车?
当然,实际操作起来,这个车损鉴定规程对广大的车主们也是一个极大的挑战,如前所述,如果自己不具备收集事故车辆所有证据材料的能力,一家靠谱信得过的汽车修理厂几乎就是唯一的指望了。
另外,车损鉴定规程中的“技术部门”是谁,它如何能保证它的鉴定结果是公平公开公正的,规程中没有丝毫的提及,而这才是事故保险理赔从一开始就在拧巴中前行至今的关键原因。
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有了司法部门这个强力的第三方介入,至少距离机动车事故保险理赔合理高效的解决机制就更近了一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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