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子商会彭李辉:激活数据新要素 构建产业新格局

撰文 | 田小梦

题图 | IC Photo

随着全球数字化转型的加速,数据的爆发增长、海量集聚蕴藏了巨大的价值。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全球数字经济白皮书(2022年)》数据显示,2021年,全球47个主要国家数字经济增加值规模达到38.1万亿美元,其中,中国数字经济规模达到7.1万亿美元,位居世界第二。数字经济不是仅限于简单买卖数据的经济,而是以服务产业为主的巨大市场。

近日,在2023中国(保定)数据服务产业创新大会上,中国电子商会发布国内首个《数据服务产业图谱》。“图谱的发布,旨在让企业能够清晰的了解自身在行业内所处的位置,为企业的发展方向提供参考,了解自身的优势、劣势,也是为了让整个市场能从大的环境上寻找与自己有关的企业定位跟投资策略等前瞻信息。”中国电子商会秘书长彭李辉说道。

中国电子商会秘书长彭李辉

明确企业定位

聚焦数据要素创新

“数据服务产业是以数据开发利用为主营业务的新兴产业形态。”彭李辉说道,我国已经形成了门类较为齐全的数据服务产业链,涵盖了数据源、数据基础、数据生产、数据产品、数据流通、数据应用、数据安全与治理、数据生态等八类业态。

为何如此划分服务产业链条?

彭李辉坦言称,将企业按照不同层次划分,更能明确他们所能解决的问题。如保定作为数据服务产业的试点城市,在形成生态建设前,首先要了解整个数据服务中不同生态间的关系,这样利于保定在设定引进产业和服务产业上更加目的性。

当然,在数据要素发展时,创新是永恒的话题。彭李辉认为,新机制、新主体、新设施是数据要素主要创新方向。

数据要素市场供需对接向多行业扩展。金融、互联网、电信运营商等头部企业逐渐在多个行业产生典型的数据流通实践,不断开展跨领域数据深度融合应用,为各类业务提供新资源、新方案,有效实现数据的供需对接。

此外,彭李辉强调道,“数据要素市场经营运行模式也要积极创新,为破解数据流通实践中的难题,各地各领域在运营机制、参与主体、基础设施等方面积极探索创新。”

国信优易数据股份有限公司总裁王亚松

对此,国信优易数据股份有限公司总裁王亚松表示认同。他表示,站在产业层面,政府和企业端对数字经济数据技术获得了逐步认知,但是到中小企业,乃至普通的老百姓其实感受并不强。原因在于,实现数字经济技术的成本很高,当中小企业独立去做数字化转型相关业务时,他们没有能力去买单,但放到产业链条或者体系中,就很容易实现。

确权、定价、流通、监管

是数据服务产业发展关键点

近年来数据要素逐渐成为生产力要素之一,赋能于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催生出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

对于数据要素的发展,国家发布一系列重要文件。诚如,2021年,《“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提出在2025年初步建立数据要素市场体系。2022年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数据二十条”)提出构建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等制度,构建了我国数据基础制度的“四梁八柱”。

国家政策引领、地方试点推进、企业主体创新、关键技术创新等多方合力,使得我国数据要素市场不断探索和创新,步入高速增长阶段。数据显示,2021年我国数据要素市场规模达到815亿元,预计“十四五”期间市场规模复合增速将超过25%,到2025年规模有望接近2000亿元。

从细分领域来看,数据要素的存储、分析、加工环节市场规模均超过150亿元,为数据要素的资源化奠定了扎实基础;数据交易、数据服务的产业规模分别达到120亿元、85亿元。

尽管相应模式的探索和创新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效,但在彭李辉看来,后续产业发展中,确权、定价、流通、监管将是关键点。

彭李辉表示,在数据权属方面,难以界定,有待建立产权制度。数据作为一种虚拟物品在财产上的归属、分配、追溯、分配等问题仍未有明确定义。尽管我国已经形成“三法一条例”数据安全顶层制度框架,部分明确了数据国家主权和人格权的问题,但现行法律中对相关数据产权部分约束较少,主要为原则性规定,缺乏清晰的产权规则。推进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分级分类确权,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加工使用权、产品经营权等产权运行机制成为后续数据要素权益保护制度健全的重点。

在估值定价方面,缺乏依据,有待发挥市场作用。数据要素的产生具有复杂性,包含采集、存储、计算、分析等诸多环节,数据的实际价值会随复制次数、应用场景、供需关系的改变而频繁波动,传统定价方式难以满足数据要素的价值衡量体系。合理引入第三方机构、引入AI算法等技术进行数据资产评估,综合考虑数据成本、预期受益、市场公允价格等因素,有望成为后续价格机制探索的重点方向。

在流通规则方面,尚不完善,有待鼓励积极探索。数据在真实性、保护性和共享性之间存在矛盾,加上当前数据权责制度规范不健全,导致企业不敢、不愿意参与数据流通,从而形成“数据孤岛”与“数据垄断”等现象。近年来,我国不断引导市场主体重新构建互利合作的关系,通过规则制定、技术完善、设立平台等方式培育数据交易市场;但多层次、高效的流通体系还有待进一步探索完善。

在监管体系方面,尚未健全,有待设立统筹管理。传统企业的监管模式已然不适应数据要素市场的高效流动性,单部门或单地区的监管体系不足以应对跨地区、跨行业、跨层级的数据监管需求。目前各地已开始设立大数据局等部门负责统筹管理数据的监管、治理及运营体系,但顶层设计依然有待完善,各地数据交易市场建设依然存在不相容现象,后续更完备配套政策的出台和更精准的分级分类监管将助力数据要素市场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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