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News11月26日消息,据蓝鲸新闻报道,11月19日晚间,益海嘉里金龙鱼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金龙鱼”)公告称,下属子公司益海(广州)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下称“广州益海”)收到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书》,被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从犯),判处罚金100万元,并与云南惠嘉进出口有限公司(下称“云南惠嘉”)共同对安徽华文国际经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安徽华文”)18.81亿元经济损失承担退赔责任。广州益海当庭提出上诉,金龙鱼在公告中明确表示“不认可一审判决”。
11月21日下午,金龙鱼围绕上述判决召开“广州益海一审刑事判决投资者说明会”,公司多名高管集体亮相,再次公开“喊冤”,称本案“被害人”安徽华文在被诈骗后试图将巨额损失非法转嫁给广州益海,广州益海“既不知情,也未参与,更未获得任何不当利益”。
从时间轴看,这起争议可以追溯到十多年前的一次由三方构成的仓储中转合作。
根据金龙鱼2024年1月12日披露的《关于下属子公司收到刑事起诉书的公告》,2008年至2014年期间,广州益海作为中转仓储方,与安徽华文、云南惠嘉签订《中转协议书》,负责储存由安徽华文代理云南惠嘉进口的棕榈油。
起诉书指控,云南惠嘉实际控制人张利华通过向时任安徽华文董事长王民、时任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王小虎行贿,将原约定的“先款后货”模式变更为“先货后款”;随后严重超额度提取货权,并通过伪造《对账函》等方式,掩盖储存在广州益海等仓储单位的棕榈油已被销售的事实。
2012年至2014年间,张利华又多次向安徽华文棕榈油业务员韩琦行贿,由其配合使用伪造的货权转让通知书取得货权,并使用盖有私刻“广州益海”等仓储单位印章的《对账函》,使安徽华文账面库存与虚假仓储数据一致。
检察机关据此认为,云南惠嘉在先行提走巨额货物后未足额向安徽华文支付货款,造成后者直接经济损失32.3亿元、间接损失20.15亿元。其中,因广州益海及其原总经理柳德刚“配合实施犯罪”,被认定造成安徽华文直接经济损失18.81亿元、间接损失11.67亿元,广州益海及柳德刚被指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帮助犯”。
2025年11月19日,广州益海收到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其公布的判决结果显示:广州益海构成合同诈骗罪,属从犯,判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柳德刚构成合同诈骗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80万元;责令广州益海对安徽华文18.81亿元经济损失与云南惠嘉承担共同退赔责任。
对上述指控与判决,广州益海在2024年起就已在公告中提出抗辩。公司聘请的辩护律师及多名刑法学专家认为,本案中安徽华文与云南惠嘉之间的交易实质为“融资性贸易”,安徽华文对交易模式由“先款后货”变更为“先货后款”以及相关货权释放安排“事先明知并参与”,并非“在错误认识下被骗”;而广州益海作为中转仓储方,系依照三方协议约定,凭安徽华文出具的提货委托书或货权转让通知书办理出库,在历次货权转让时均通过电话向安徽华文指定联系人确认,并定期寄送库存确认单,已尽到了合理审慎义务。
在最新的进展公告中,金龙鱼重申上述立场,明确表示广州益海“未参与任何诈骗行为,也不知晓、更未实施任何帮助行为”,并称一审司法程序、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和法律适用“存在错误”,判决广州益海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从犯“于法无据”。广州益海已当庭提出上诉,金龙鱼表示将“依法全力支持广州益海上诉”。
从财务影响看,按照金龙鱼最新披露的2025年前三季度业绩,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843亿元,归母净利润27.49亿元。若二审维持一审判决,广州益海除需承担100万元罚金外,还可能需与云南惠嘉共同对18.81亿元的巨额资产损失承担退赔责任。
目前,一审判决尚在上诉期内未生效,金龙鱼亦在公告中提示,本次诉讼对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及各子公司生产经营“正常”。
11月22日,蓝鲸新闻记者就广州益海被判合同诈骗罪(从犯)、需与云南惠嘉共同退赔安徽华文18.81亿元经济损失以及涉案棕榈油融资性贸易业务的具体情况等问题联系金龙鱼与安徽华文。但截至发稿前电话未能接通,公司方面亦暂无回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