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News4月17日消息,市场监管总局 4 月 17 日依法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拼多多)、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美团)、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京东)、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原饿了么,现淘宝闪购)、北京抖音科技有限公司(抖音)、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淘宝)、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天猫)等 7 家电商平台“幽灵外卖”系列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 7 家电商平台改正违法行为,暂停新增蛋糕店铺 3 至 9 个月不等,并处以罚没款共计 35.97 亿元。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 7 家平台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食品安全总监合计处以罚款 1968.74 万元。

经查,上述 7 家电商平台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许可证审核把关不严,未依法履行资质审查义务;与转单平台签订合作协议,明知或应知转单行为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但未采取必要措施;7 家电商平台法定代表人和食品安全总监,负有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但未全面履行有关岗位职责。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
案件启动调查后,市场监管总局第一时间责成电商平台立行立改,7 家电商平台均已下架未经审核的有关“幽灵店铺”,停止与相关转单平台的餐饮转单合作。
- 拼多多罚没合计 15.2 亿元
-
美团罚没合计 7.4 亿元
-
京东罚没合计 6.3 亿元
-
饿了么(淘宝闪购)罚没合计 5.5 亿元
-
抖音罚没合计 5689 万元
-
淘宝罚没合计 4697 万元
-
天猫罚没合计 3174 万元
拼多多
经查,当事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平台内裱花蛋糕经营者中,4522 家未上传食品经营许可证;4941 家上传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范围不含裱花蛋糕。当事人未依法对上述 9463 家食品经营者履行资质审查义务,致使其进入平台开展食品经营活动。
当事人未依法履行资质审查义务的违法行为,涉及店铺 9463 家,产生的交易额共计 97089306.49 元,平台从上述店铺取得的违法所得合计 5841558.67 元。
另查明,重庆百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宣城市梦晟花卉有限公司(以下称转单平台)作为服务商入驻当事人平台,提供转单服务。当事人授权转单平台订单信息查询、物流发货、批量数据解密等权限,使其可通过 API 接口调用订单数据,帮助使用上述转单平台的商家(以下称转单店铺)实现“一键转单”功能,即允许转单店铺将消费者订单转交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餐饮食品消费具有特殊性,消费者基于对特定店铺的品牌信誉、制作特点、卫生条件等信任而选择下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工制作餐饮食品,不得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但转单店铺在未告知消费者的情况下违规转单违反上述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等合法权益。当事人作为电商平台,与上述两家转单平台签订合作协议,明知或应知转单行为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但未采取必要措施。
当事人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行为违法所得为 8664.24 元。
此外,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多次出具《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多次出现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信息等行为,甚至采用暴力、软对抗等手段阻碍监管执法。综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当事人按每未履行 1 家店铺的资质审查义务处以 16 万元罚款。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 5850222.91 元;
2.对当事人未依法履行资质审查义务的行为罚款 1514080000 元;
3.对当事人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行为罚款 2000000 元;
罚没合计:1521930222.91 元(壹拾伍亿贰仟壹佰玖拾叁万零贰佰贰拾贰元玖角壹分)
4.责令当事人暂停新增蛋糕(预包装除外)店铺 9 个月。
美团
经查,当事人(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未依法履行资质审查义务,使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未上传食品经营许可证、上传虚假或冒用他人食品经营许可证等食品经营者进入平台开展食品经营活动。
当事人未依法履行资质审查义务的违法行为,涉及店铺 7031 家,其中,113 家店铺未产生交易,6918 家店铺产生的交易额为 404987034.33 元,平台从上述店铺取得的违法所得合计 36262470.03 元。2024 年 12 月当事人因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履行资质审查义务被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
另查明,重庆转单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安徽梦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转单平台)作为服务商入驻当事人平台,提供转单服务。当事人授权转单平台订单信息查询和物流发货权限,使其可通过 API 接口调用订单数据,帮助使用上述转单平台的商家(以下称转单店铺)实现“一键转单”功能,即允许转单店铺将消费者订单转交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餐饮食品消费具有特殊性,消费者基于对特定店铺的品牌信誉、制作特点、卫生条件等信任而选择下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工制作餐饮食品,不得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但转单店铺在未告知消费者的情况下违规转单违反上述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等合法权益。当事人作为电商平台,与上述两家转单平台签订合作协议,当事人明知或应知转单行为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但未采取必要措施。
当事人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违法行为,违法所得 14529108.83 元。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 50791578.86 元;
2.对当事人未依法履行资质审查义务的行为罚款 692930000 元;
3.对当事人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行为罚款 2000000 元;
罚没合计:745721578.86 元(柒亿肆仟伍佰柒拾贰万壹仟伍佰柒拾捌元捌角陆分)
4.责令当事人暂停新增蛋糕(预包装除外)店铺 6 个月。
京东
经查,京东平台内裱花蛋糕经营者中,37845 家店铺未上传许可证;5345 家店铺冒用许可证或使用虚假许可证。当事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依法对上述 43190 家食品经营者履行资质审查义务,致使其进入平台开展食品经营活动。
当事人未依法履行资质审查义务的违法行为,涉及店铺 43190 家,其中,38332 家店铺未产生交易,4858 家店铺产生的交易额为 77298701 元,平台从上述店铺取得的违法所得合计 6701987 元。
另查明,重庆转单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转单平台)等作为服务商入驻当事人平台,提供转单服务。当事人授权转单平台订单信息查询和物流发货权限,使其可通过 API 接口调用订单数据,帮助使用上述转单平台的商家(以下称转单店铺)实现“一键转单”功能,即允许转单店铺将消费者订单转交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餐饮食品消费具有特殊性,消费者基于对特定店铺的品牌信誉、制作特点、卫生条件等信任而选择下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工制作餐饮食品,不得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但转单店铺在未告知消费者的情况下违规转单违反上述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等合法权益。当事人作为电商平台,与上述转单平台签订合作协议,明知或应知转单行为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但未采取必要措施。
当事人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违法行为,涉及转单店铺 4858 家(同时存在未依法履行资质审查义务),鉴于该 4858 家店铺所产生的违法所得已计入当事人未依法履行资质审查义务的违法所得中,因此不再重复计算。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 6701987 元;
2.对当事人未依法履行资质审查义务的行为罚款 626220000 元;
3.对当事人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行为罚款 2000000 元;
罚没合计:634921987 元(陆亿叁仟肆佰玖拾贰万壹仟玖佰捌拾柒元整)
4.责令当事人暂停新增蛋糕(预包装除外)店铺 3 个月。
饿了么(淘宝闪购)
经查,当事人(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平台内食品经营者中,5908 家未取得有效食品经营许可;124 家食品经营许可证已注销;103 家食品经营许可证已过期;194 家冒用他人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未依法对上述 6329 家食品经营者履行资质审查义务,致使其进入平台开展食品经营活动。
当事人未依法履行资质审查义务的违法行为,涉及店铺 6329 家,其中,1106 家店铺未产生交易,5223 家店铺产生的交易额为 212321897.87 元,平台从上述店铺取得的违法所得合计 19546535.28 元。2024 年 12 月当事人因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履行资质审查义务被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
另查明,重庆转单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安徽梦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转单平台)作为服务商入驻当事人平台,提供转单服务。当事人授权转单平台订单信息查询和物流发货权限,使其可通过 API 接口调用订单数据,帮助使用上述转单平台的商家(以下称转单店铺)实现“一键转单”功能,即允许转单店铺将消费者订单转交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餐饮食品消费具有特殊性,消费者基于对特定店铺的品牌信誉、制作特点、卫生条件等信任而选择下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工制作餐饮食品,不得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但转单店铺在未告知消费者的情况下违规转单违反上述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等合法权益。当事人作为电商平台,与上述两家转单平台签订合作协议,明知或应知转单行为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但未采取必要措施。
当事人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违法行为,在剔除与上述未依法履行资质审查义务的 6329 家店铺重合的部分后,剩余 3754 家转单店铺。经去重核算,当事人从 3754 家转单店铺中获取的违法所得合计为 3541787.84 元。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 23088323.12 元;
2.对当事人未依法履行资质审查义务的行为罚款 533360000 元;
3.对当事人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行为罚款 2000000 元;
罚没合计:558448323.12 元(伍亿伍仟捌佰肆拾肆万捌仟叁佰贰拾叁元壹角贰分)
4.责令当事人暂停新增蛋糕(预包装除外)店铺 6 个月。
抖音
经查,当事人(北京抖音科技有限公司)平台内裱花蛋糕经营者中,412 家未取得有效裱花蛋糕经营许可;24 家未上传食品经营许可证;17 家上传虚假的食品经营许可证。1 家生产经营蛋糕、糕点等食品,其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但未在“抖音”平台上传,在当事人对该商家的审核记录中未显示审查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记录。当事人未依法对上述 454 家食品经营者履行资质审查义务,致使其进入平台开展食品经营活动。
当事人未依法履行资质审查义务的违法行为,涉及店铺 454 家,产生的交易额共计 378886936.32 元,平台从上述店铺取得的违法所得合计 9492961.48 元。
另查明,重庆转单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安徽梦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转单平台)作为服务商入驻当事人平台,提供转单服务。当事人授权转单平台订单信息查询和物流发货权限,使其可通过 API 接口调用订单数据,帮助使用上述转单平台的商家(以下称转单店铺)实现“一键转单”功能,即允许转单店铺将消费者订单转交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餐饮食品消费具有特殊性,消费者基于对特定店铺的品牌信誉、制作特点、卫生条件等信任而选择下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工制作餐饮食品,不得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但转单店铺在未告知消费者的情况下违规转单违反上述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等合法权益。当事人作为电商平台,与上述两家转单平台签订合作协议,明知或应知转单行为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但未采取必要措施。
当事人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违法行为,涉及转单店铺 379 家(同时存在未依法履行资质审查义务),鉴于该 379 家店铺所产生的违法所得已计入当事人未依法履行资质审查义务的违法所得中,因此不再重复计算。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 9492961.48 元;
2.对当事人未依法履行资质审查义务的行为罚款 45400000 元;
3.对当事人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行为罚款 2000000 元;
罚没合计:56892961.48 元(伍仟陆佰捌拾玖万贰仟玖佰陆拾壹元肆角捌分)
4.责令当事人暂停新增蛋糕(预包装除外)店铺 6 个月。
淘宝
经查,当事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平台内裱花蛋糕经营者中,217 家在入驻时未上传食品经营许可证;664 家仅上传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凭证或上传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范围不含裱花蛋糕。当事人未依法对上述 881 家食品经营者履行资质审查义务,致使其进入平台开展食品经营活动。
当事人未依法履行资质审查义务的违法行为,涉及店铺 881 家,产生的交易额共计 63966620.99 元,平台从上述店铺取得的违法所得合计为 848227.08 元。
另查明,重庆转单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安徽梦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转单平台)作为服务商入驻当事人平台,提供转单服务。当事人授权转单平台订单信息查询和物流发货权限,使其可通过 API 接口调用订单数据,帮助使用上述转单平台的商家(以下称转单店铺)实现“一键转单”功能,即允许转单店铺将消费者订单转交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餐饮食品消费具有特殊性,消费者基于对特定店铺的品牌信誉、制作特点、卫生条件等信任而选择下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工制作餐饮食品,不得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但转单店铺在未告知消费者的情况下违规转单违反上述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等合法权益。当事人作为电商平台,与上述两家转单平台签订合作协议,明知或应知转单行为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但未采取必要措施。
当事人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违法行为,涉及转单店铺 16 家(其中 9 家与上述未依法履行资质审查义务的问题商家重复),鉴于该 9 家店铺所产生的违法所得已计入当事人未依法履行资质审查义务的违法所得中,因此不再重复计算。其余 7 家店铺在淘宝平台产生交易额 1553508.16 元,当事人向此 7 家店铺收取佣金 19927.94 元、手续费 6421.98 元、数据同步服务费 737.72 元和推广费 49985.09 元。故当事人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为 77072.73 元。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 925299.81 元;
2.对当事人未依法履行资质审查义务的行为罚款 44050000 元;
3.对当事人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行为罚款 2000000 元;
罚没合计:46975299.81 元(肆仟陆佰玖拾柒万伍仟贰佰玖拾玖元捌角壹分)
4.责令当事人暂停新增蛋糕(预包装除外)店铺 3 个月。
天猫
经查,当事人(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平台内裱花蛋糕经营者中,49 家在入驻时未上传食品经营许可证;207 家仅上传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凭证或上传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范围不含裱花蛋糕。当事人未依法对上述 256 家食品经营者履行资质审查义务,致使其进入平台开展食品经营活动。
当事人未依法履行资质审查义务的违法行为,涉及店铺 256 家,产生的交易额共计 76781399.37 元,平台从上述店铺取得的违法所得合计为 2693257.14 元。
另查明,重庆转单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安徽梦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转单平台)作为服务商入驻当事人平台,提供转单服务。当事人授权转单平台订单信息查询和物流发货权限,使其可通过 API 接口调用订单数据,帮助使用上述转单平台的商家(以下称转单店铺)实现“一键转单”功能,即允许转单店铺将消费者订单转交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餐饮食品消费具有特殊性,消费者基于对特定店铺的品牌信誉、制作特点、卫生条件等信任而选择下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工制作餐饮食品,不得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但转单店铺在未告知消费者的情况下违规转单违反上述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等合法权益。当事人作为电商平台,与上述两家转单平台签订合作协议,明知或应知转单行为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但未采取必要措施。
当事人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违法行为,涉及转单店铺 38 家,其中 17 家店铺所产生的违法所得已计入当事人未依法履行资质审查义务的违法所得中,因此不再重复计算。其余 21 家店铺在天猫平台产生交易额,当事人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行为的违法所得为 1449582.34 元。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 4142839.48 元;
2.对当事人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行为罚款 2000000 元;
3.对当事人未依法履行资质审查义务的行为罚款 25600000 元;
罚没合计:31742839.48 元(叁仟壹佰柒拾肆万贰仟捌佰叁拾玖元肆角捌分)
4.责令当事人暂停新增蛋糕(预包装除外)店铺 6 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