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确定:未成年人网络打赏可退还

DoNews互娱5月22日消息(编辑 卡明)近年来,未成年沉迷网络游戏、直播等现象受到了广泛的关注,不少媒体平台曝光了诸多起未成年在未经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在网络游戏或网络直播平台上进行了较大金额的充值行为,造成了多种形式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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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其中明确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款项的,法院应支持。

《意见》明确,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此项法律虽明确了对未成年人网络消费的态度,但没有采用“一刀切”的做法,具体案件则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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