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业协会近日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管理规则》,这是业内首份聚焦基金管理人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系统性规定。规则明确了公募基金作为“积极股东”的角色定位,从理念、原则到实操层面全方位指明了方向。
规则指出,基金管理人参与治理不得谋求对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的实质控制,但需关注包括财务健康、中小股东利益保护、商业信誉、环境保护及社会责任等8大行为,并通过9种方式行使股东权利,如致函上市公司、提出股东提案、提名董事或对议案进行表决等。
特别地,当基金合计持有单一股票流通股本比例达5%及以上时,基金管理人应积极行使涉及13类事项的表决权,包括公司章程修订、利润分配、董事选举或罢免等。同时,《规则》要求基金公司指定专人或专门团队负责上市公司治理工作,每年四月底前披露上一年度代表基金行使表决权的情况。
业内人士认为,这是公募基金27年发展史上的重要制度创新。过去,公募基金曾有代表性治理实践,如2003年华夏、长盛等基金联合反对招商银行融资方案,以及2012年鹏华基金与耶鲁基金共同推选格力电器董事候选人。然而近年来,公募基金在治理参与上的积极性仍有待提升。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分析报告指出,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存在难点,包括无暇逐一分析每个被投公司事项、参与成本高、缺乏资源、平均持股周期短等。此外,董事会独立性不足、独立董事作用有限也削弱了机构参与效果。
多位受访人士建议,可通过平衡基金公司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强化ESG理念等方式改善现状。例如,易方达基金和南方基金已将ESG因素纳入投资决策体系,并在实际案例中通过积极参与投票维护股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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