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投资者A与甲基金公司合同纠纷案中,因管理人在尽职调查中存在疏漏,未尽到谨慎勤勉义务,导致资管产品回款不足且无法兑付。北京金融法院判决甲基金公司对投资者A的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
根据案情,2017年3月,‘某契约型基金’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同年4月,投资者A、作为管理人的甲基金公司及作为基金托管人的某银行签订《某基金合同》,约定了基金投资方向、存续期限和风控措施等内容。投资者A按约定转入100万元至基金募集专用账户。
由于投资标的公司违约,甲基金公司未能如期兑付份额。经审理查明,甲基金公司在尽职调查中仅核实投放情况,未调查合作协议履行状态,且因未发现先期应收账款质押登记问题,导致其丧失优先受偿权。综合考虑甲基金公司的过错程度与投资者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法院判定其承担40%的赔偿责任,范围包括本金及资金占用损失。
此外,甲基金公司向投资者A承担赔偿责任后,投资者A在涉案基金后续清算中的权利,在赔偿金额范围内由甲基金公司继受。北京金融法院首次提出‘六步审查法’,涵盖调查匹配性、持续性、结果全面性等标准,填补了管理人尽职调查义务司法认定的空白。
此类资管类纠纷通常涉及管理人是否尽到勤勉义务及赔偿责任范围问题。在部分案例中,因产品未清算,损失难以计算,投资者诉求可能被驳回。然而,此次判决明确,即使私募基金未完成清算,管理人仍需因过错先行赔付。
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魏峻军表示,多数情况下,管理人或销售方未尽适当性义务需待基金清算完毕或损失确定后才支持诉请,但少数案件结合其他因素会判令先行赔付。该判决释明了管理人的‘勤勉谨慎’义务,同时保障投资者基于份额的权利不受剥夺。
业内对此案例讨论热烈,特别是已出风险的资管产品投资者群体反响较大。此前类似案例中,如投资者周某起诉钜派投资、钜州投资私募基金纠纷案中,销售方被判承担100%连带赔偿责任,但由于执行阶段受支付意愿和能力影响,实际结果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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