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日前印发《广东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办法》提出,政府投资基金可采取母子基金或直投项目方式进行投资,子基金原则上以直投项目(含单项目专项基金)方式进行投资,控制基金层级,防止多层嵌套影响政策目标实现。基金绩效考核重点关注政策目标综合实现情况,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
《办法》共六章四十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政府投资基金定义及管理原则。政府投资基金是指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及创新创业的投资基金。采取注资国有企业的方式并明确相关资金专项用于对基金出资的,纳入政府投资基金管理。
二是规定基金设立退出机制。政府出资设立基金需报同级政府批准。地级以上市、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设立政府投资基金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县级政府应控制新设政府投资基金。基金存续期届满前达到退出条件的,经各出资人同意,可通过回购、转让等方式适时退出。
三是细化基金管理要求。政府投资基金由财政部门结合基金设立情况、投资进度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出资规模、比例和时间安排。基金可采取母子基金或直投项目方式进行投资,子基金原则上以直投项目方式进行投资。
四是强调差异化管理。创业投资类基金应市场化遴选具备相关投资管理业绩的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投资决策,鼓励适当提高政府出资比例、风险容忍度、让利比例、延长存续期限和绩效评价周期。产业投资类基金应根据产业类型、发展阶段、区域分布特点合理设置管理要求和决策机制。
五是强化风险控制及监督管理。加强从业人员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和管理,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或者出资人利益的关联交易等投资活动。除基于流动性管理需要开展的低风险理财以外,政府投资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多项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投资公开交易类股票(上市公司定向增发、以并购重组为目的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允许的投资方式除外)、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中高风险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六是明确职责分工。财政部门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责,负责政府投资基金的预算管理、绩效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和信息统计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基金信用建设和信用信息登记,牵头制定重点领域投资清单。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将基金组建方案报同级政府审批,牵头遴选或确定受托管理机构、基金管理人,督促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组建方案开展投资运营。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广东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粤财预〔2016〕178号)同时废止。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由开放的智能模型自动生成,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