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发布境外投资者利润再投资税收抵免政策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联合发布2025年第2号公告,明确境外投资者以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利润进行境内直接投资的税收抵免政策。该政策适用于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的符合条件的投资。

根据规定,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进行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的,可按照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应纳税额,未抵免部分可结转使用。若相关税收协定规定税率低于10%,则按协定执行。

享受税收抵免需满足多项条件:所投资金须为实际分配的留存收益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方式限于新增或转增实收资本、新建企业及非关联方股权收购(战略投资除外);被投资企业须属于《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范围;持有期限不得少于5年。

资金流转方面要求严格管理,现金形式的投资需由利润分配企业账户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非现金资产需所有权直接转移,禁止代持或临时周转。

境外投资者应向利润分配企业提供合规资料,后者据此暂不扣缴相关所得税,并可在支付股息红利等所得时申报抵减税款。投资满5年后收回资金的,需在7日内申报补缴递延税款;不满5年提前撤资的,除补缴税款外还需调整已使用的抵免额度。

信息报送流程明确,境外投资者通过被投资企业经由商务部平台向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省级商务部门会同财政、税务等部门确认后出具《利润再投资情况表》。季度信息汇总需在季度结束后15日内提交。

特殊重组情形下,符合税务处理规定的可继续享受税收抵免。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已享受投资,相关部门将加强跟踪管理并追缴税款,延迟缴纳期限自享受日起计算。

本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28年底。此前发生的符合规定投资可追溯享受政策,但2025年前的投资不予追溯。政策实施期间如有余额未抵免完,可继续使用至清零为止。

境外投资者特指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的非居民企业,中国境内居民企业指依法成立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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