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离岸家族信托再度引发关注。多位富豪、企业家设立的离岸家族信托出现“翻车”现象,导致重大法律与税务纠纷。
这些案例表明:信托并非绝对安全,在结构设计、控制权安排和法律合规上稍有疏忽,就可能导致“信托被击穿”或资产损失。
针对离岸家族信托设立可能遇到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多位相关人士。
现金信托和股权信托存在显著差异。
离岸家族信托是高净值人群常用的一种财富规划工具,通过将资产转移至设立在境外(如BVI、开曼、泽西岛、新加坡等)受托人名下,实现法律、税务、继承与资产保护等目标。
跨境服务机构TC GROUP创始合伙人陈东超表示,部分信托资金被非委托人或受益人提取的案例,很可能是设立在BVI的“股权信托”。
现金信托(Cash Trust)直接存放于受托人名下账户,资金流动需受托人同意,具有良好的资产隔离与合规性。
股权信托(Share Trust)则不同。京华世家家族办公室董事长聂俊峰指出,这类信托的资产是委托人设立的离岸公司股权,若SPV公司董事仍由委托人或其家族成员担任,账户操作权未分离,可能在信托未规定代位机制的情形下导致资金被非授权代理人支取,违背信托目的。
例如,已故委托人的年长继承人可能绕过受托人,直接操作SPV公司资金,导致信托独立性存疑,存在“名为信托,实为自持”的法律风险。一旦发生诉讼或税务审查,信托保护功能可能失效。
就信托设立地点而言,聂俊峰认为,因早年信托法局限,中国香港不是离岸信托热门地。但2013年后,香港信托法允许信托无限期存在,增强受益人利益保障。
离岸家族信托具备税务优化作用,但必须合法合规。
对部分税务居民(如新加坡、中国香港等),可以实现延期纳税与跨境税负优化;但美国税务居民使用离岸信托风险高,需特别设计,否则可能触发“Throwback Rule”和“CFC规则”而面临重税。
京华世家合伙人李南表示,若受益人是美国税务居民,委托人通常采取FGT(外国授予人信托),在委托人去世后转为FNGT(外国非授予人信托),若未及时调整结构,可能面临高额税负。
聂俊峰强调,委托人去世后若未及时调整结构,可能错过税务调整窗口期,实操中应制定备用架构以应对变化。
保留实际控制权是常见“雷区”。
近年来多个信托“翻车”案例,包括俏江南创始人张兰等,均因踩中保留实控权、忽略税务合规、资产来源不清、设置时机错误、信托条款不专业等问题。
陈东超指出,信托架构设计仅占10%成本,执行才是关键,包括是否严格遵循信托安排、管理是否合规、是否发生实际控制权混同等。
许多中国家庭对信托制度理解存在偏差,不愿真正放弃资产所有权。但在英美法系中,设立信托必须放弃对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与控制权。
一些信托设立出于避债、避税等动机,偏离信托本质。张兰的案例即属此类,其信托结构最终未能有效保护资产。
张兰将俏江南股权放入BVI设立的离岸信托结构,但其同时为信托结构内控股公司的董事和账户控制人,法院认定其对资产具有实质控制权,裁定信托资产可被强制执行。
陈东超建议,法律体系与资产所在地应相匹配,境外信托控制境内资产风险大。境内资产(如人民币现金、房产)若被纳入境外信托架构,在法律适用、汇兑和控制执行上存在严重不匹配问题,容易导致信托安排失效。
最佳做法是“内外分离”,即境内资产由境内信托控制,境外资产由境外信托控制,确保法律体系与资产所在地匹配,增强信托合法性与可执行性。红筹公司除外,如小米、龙湖地产、阿里巴巴等境外上市企业,其创始人可通过离岸家族信托持有境外流通股股权。
聂俊峰强调,在中国50后、60后企业家步入暮年之际,科学理性、公益向善的家族财富管理和传承理念至关重要。核心在于科学看待家族信托和家族办公室,系统性设计传承架构,避免碎片化信息与零散决策导致信托“翻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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