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办法征意见

7月2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知识产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

该《办法》共二十一条,分为八章,主要涵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内容。

在知识产权创造方面,《办法》明确鼓励、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加强自主创新,并以高质量为导向开展知识产权前瞻性布局(第四条)。同时,提出持续提高知识产权审查质量和效率,创新专利商标多元化审查模式,主动服务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的获权需求(第五条)。

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办法》明确加大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依法严格处置侵犯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违法行为(第六条)。同时,提出发挥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作用,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快速预审、快速确权、快速维权等“一站式”知识产权保护(第七条)。此外,拓展民营经济组织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渠道,推广利用调解方式快速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并对接行政、司法、仲裁等保护渠道(第八条)。在涉外保护方面,《办法》提出加强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和出口产品知识产权合规自检工作,引导民营经济组织优化海外知识产权战略布局,开展出口产品知识产权风险排查,支持其开展知识产权涉外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第九条)。同时,加强对国外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变化的重点信息跟踪,收集并及时发布相关法律制度信息,开展典型案例分析研究,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涉外知识产权纠纷预警和信息支持(第十条)。鼓励各地方在贸易往来密集的国家和地区布局设立知识产权工作联系点,并依托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分中心,为其提供专业高效的海外纠纷应对指导服务(第十一条)。

在知识产权运用方面,《办法》明确鼓励、支持民营经济组织采取符合自身特点和发展需求的知识产权转化运用策略,推动知识产权高效转化运用,包括自行实施、入股、转让、许可、质押等方式(第十二条)。同时,鼓励探索建立专利池、专利开源等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合作新模式,充分利用开放许可方式实施专利,提升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效益。此外,支持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创投机构、行业协会等组建产业知识产权创新联合体,开展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合作(第十三条)。鼓励综合发挥专利、商标等各类型知识产权的组合效应,加快打造以科技创新为支撑的知名商标品牌(第十四条)。

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方面,《办法》提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供给优势,精准服务民营经济组织,挖掘公共服务需求并开展供需对接,积极探索便利化服务举措,提升民营经济组织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和管理能力(第十五条)。同时,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功能,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信息查询、检索分析、业务办理等一网通办便捷服务,加大对民营经济组织的数据开放共享,鼓励其在科技研发、成果保护和运用中加强对知识产权数据的利用,并参与数字化、智能化服务的开发建设,助力其发展壮大(第十六条)。

此外,《办法》还提出加强知识产权宣传普及,大力宣传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企业运用知识产权锐意创新、诚信经营的典型案例和做法,倡导创新文化,塑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知识产权文化理念(第十七条)。

在人才培养方面,《办法》明确完善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和评价激励机制,加大面向民营经济组织的人才培养和培训支持力度(第十八条)。同时,加强涉外知识产权法律人才队伍建设,加大涉外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机构培育力度,提升民营经济组织海外纠纷应对指导的专业性和针对性(第十九条)。

在法律责任方面,《办法》规定,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侵害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X月X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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