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魏阿婆在银行存入定期存款2万元,银行开立两张手工存单为凭。直到2024年年底,魏阿婆前往银行要求支取存款,银行结算后仅支付利息不到5000元。
魏阿婆表示,1997年存入2万元时,银行工作人员曾告知“到期不用管,我们会帮你续上”,因此未对存单进行额外操作。但2024年支取时,银行仅支付本息合计2.4万余元,其中利息仅4000多元。
她认为,若按照一年期自动转存计算,本息合计应不低于5.2万元,并据此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差额2.8万元。
银行方面解释称,由于存单为早期手工开具,未标注自动转存,因此未约定自动转存的部分按活期计息。银行表示并无为储户办理自动转存的法定义务,也无提醒办理的强制义务。
在厦门金融司法协同中心的消费者保护工作站调解过程中,法官吴夏青发现关键疑点:1997年至2003年间,银行仍按照一年期定期自动转存方式计息;但在2003年银行电脑系统上线、手工存单转为电子存单时,银行工作人员遗漏了自动转存设置。
这一操作失误导致2003年之后该笔存款按活期计息,造成最终利息远低于预期。
银行在调解员指出该问题后态度发生转变,最终提出以一年期自动转存总利息收益为限的人文关怀金补偿方案,魏阿婆接受该方案并签署调解协议。
法官指出,该案反映出金融系统转型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业务衔接问题,也体现出在法律适用中兼顾社会效果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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