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打赏主播2万元起诉平台被驳回

北京互联网法院近日公布一起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刘某主张其在涉案直播平台多次打赏共计20000元系受主播诱导,要求平台运营方返还相关款项,法院经审理后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经查明,原告使用其账号于2024年1月31日至2024年5月30日期间累计充值279次,每次充值金额从1元至889元不等,累计充值共计13932元。原告称平台主播承诺送礼可加微信,但提供了虚假微信号,未达到观看直播预期,且平台充值等级机制诱导其消费。原告未就相关主张提交证据。

被告某公司指出,原告与其形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其充值行为均属独立消费,未超出正常消费范围。平台在主界面、支付界面及充值后多次提示用户理性消费,并提供消费限额提醒功能。法院认定,涉案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应认定为有效。

法院认为,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充值和打赏行为意思表示真实明确。平台在提供直播服务过程中,已尽到合同履行义务和理性消费提示义务,不存在诱导充值行为。原告主张返还充值金额的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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