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支持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回购业务

9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中国债券市场开展债券回购业务的公告。三部门表示,此举有利于满足市场需求,增强人民币债券资产吸引力,优化合格境外投资者制度,巩固提升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助力在岸离岸人民币市场协同发展。

债券回购是金融机构之间以债券为标的的短期资金融通行为,是国际上应用最广泛的流动性管理工具之一。近年来,我国债券市场的吸引力和国际影响力持续提升。截至2025年8月末,来自8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1170家境外机构在中国债券市场持债约4万亿元人民币;2025年1—8月,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债券现券成交规模约11.8万亿元人民币,其中债券通北向通规模约7.2万亿元人民币,南北双向交易投资持续活跃。

互换通方面,截至2025年8月末,互换通累计成交1.5万多笔,累计成交名义本金约8.2万亿元人民币,当前成交规模较上线初期增长了9倍多。2015年起,境外主权类机构、境外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和境外参加行三类机构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债券回购业务。2025年1—8月,我国债券回购交易规模累计达1488万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5.2%。

近年来,中国人民银行持续深化内地与香港金融合作,推动“债券通”北向通、南向通、“互换通”落地,并优化相关机制。债券回购方面,已推出以“债券通”项下债券为抵押品的离岸债券回购业务。

根据《公告》,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均可参与债券回购业务,包括通过直接入市和“债券通”渠道入市的全部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者类型包括境外中央银行或货币当局、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境外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等各类金融机构,以及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等中长期机构投资者。

境外金融基础设施、自律组织和行业协会可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债券回购业务提供服务,相关行为应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金融管理部门规定,境外自律组织和行业协会应将主协议标准版本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境外机构投资者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债券回购业务将采取国际市场通行做法,实现标的债券过户和可使用。已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业务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在过渡期内仍可按原模式开展交易,过渡期为自公告实施之日起12个月。

在风险防范方面,相关部门将加强交易、托管、结算、汇兑等环节的设计,实现资金闭环管理,并通过交易托管数据报告等方式强化穿透式监管和监测。

通过“债券通”渠道开展债券回购业务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初期沿用现券交易机制,与做市商开展债券回购交易。做市商应具备较强的资金和债券报价能力,将从“债券通”做市表现优秀的公开市场一级交易商中遴选,并由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名单。

做市商资金融出限额遵守跨境人民币同业融资业务统一管理框架,境外机构投资者正回购余额参照银行间债券市场买断式回购杠杆率规定实施管理,具体要求由银行间市场基础设施发布实施细则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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