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1日消息,据国内媒体报道称,近日重庆男子张某在超市花9.9元买了一瓶饮料,因为超过保质期两个月,男子依据《食品安全法》向超市索赔1000元。
对于这样的行为,相关律师表示,该男子消费者身份有争议。
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人不符合消费者的身份,不能主张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购买者因个人或者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购买后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不过,如果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购买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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