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公布药品经营“清源”行动典型案例

福建省药监局于10月下旬通报药品经营环节“清源”行动中的多起违法典型案例。根据线索,厦门某医药有限公司在2023年2月6日至2025年4月25日期间,通过虚构药品销售记录和票据的方式套出药品,交由业务员及实际控制人亲友领取,用于商业推广等用途,未发现二次销售。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25日涉案药品货值达22.53万元。该公司行为违反《药品管理法》,构成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严重违法行为。厦门稽查办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20万元;没收董事长朱某某收入并处所获收入20%罚款,合计8.7万元,两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没收质量负责人蔡某某收入5.8万元;没收业务负责人林某某收入7.1万元。

另据调查,三明某医药公司业务员罗某某为提升业绩,利用公司在运输、回款等环节的管理漏洞,以虚构合法销售单位方式,向仅具乙类非处方药资质的零售企业销售甲类非处方药及处方药。2024年1月1日至5月18日,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1.4万元。该公司行为违反《药品管理法》,构成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三明稽查办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没收罗某某上述期间收入并处所获收入10%罚款,共计4.59万元,一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此次还公布了其他案件:长汀县某药店、吴某某诊所、南靖县某药店、霞浦县某药店、福州市长乐区某药店均存在未从合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行为;厦门市某生物医药有限公司被查实生产、销售假药;厦门市翔安区某保健服务部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擅自生产药品;惠安县某村卫生所使用劣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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