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1日,朱某、高某等人涉嫌敲诈勒索上市公司羚锐制药等未遂案在河南新县迎来第一次开庭。该案因涉及医药行业常见的“串货”行为演变为刑事案件而引发关注。
案件起因于高某等人从青海采购羚锐制药等企业药品,跨省运往安徽、江苏等地销售。随后,羚锐制药青海经销商联系要求回购,并约定以120.58万元价格回购采购价为93.47万元的药品,双方签订合同后,朱某、高某等人被河南新县警方以涉嫌敲诈勒索带走调查。
“串货”指药品区域代理商将授权区域内药品销往其他区域的行为,虽扰乱药企定价体系,但通常属合同纠纷范畴。此前药企多通过回购或扣罚保证金方式处理,鲜有刑事立案先例。
据工商资料,合肥博先医药有限公司成立于2024年,注册资本550万元,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该公司通过高某等人利用青海华源、佳康医药公司串货1300余万元,其中包括羚锐制药的参芪降糖胶囊和二甲双胍格列本脲胶囊。
药品运抵合肥后,大部分已转售至南京和湖北公司。季某称,与自称羚锐制药人员协商三周后,对方派员到合肥洽谈回购,原定由青海中藏药业签约,现场变更为羚锐制药主体。签约验货时,两名人员出示警官证,宣布季某等人涉嫌敲诈并执行拘留。
2025年5月8日,经两次退侦,新县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2023年7月至2024年7月间,高某挂靠青海健康云医药公司,以虚假身份骗取药企销售代表信任,通过虚假流向方式跨区串货囤积药品。朱某则安排季某以挂网销售等方式威胁药企加价回购,牟取差价。
起诉书显示,除羚锐制药外,还涉及山西好医生药业和湖北真奥集团。其中,购入价约97万元的药品被要求以217万元回购;592.8万元购入的药品要求总价1490万元回购。
季某否认“迫使”回购指控,称其从未主动威胁,且签约后对方未实际付款。其提供的聊天记录显示,案发后警方要求合肥博先回购已售出药品,并按出厂价返售给药企,甚至要求赔偿销售代表个人损失以换取谅解书。
季某表示,事后与羚锐制药另签金额为120万元的回购合同,对方支付78万元至公安专管账户,该款项至今未动用。
10月31日庭审中,朱某等人律师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管辖权异议及回避申请,开庭半小时后法院宣布延期审理。此前因程序争议,案件历时15个月方得以开庭。
新县政府人士回应称,案件正处于司法流程,暂不便回应相关问题。
关于“串货”是否违法,业内普遍认为该行为本身不触犯刑法。一名药企人士指出,药企通常通过协议约束串货行为,处理方式包括回购或扣除保证金。回购价格由双方协商决定,取决于市场供需与合作关系。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邓勇律师表示,本案关键在于是否存在“威胁或要挟”。若挂网销售属正常经营,且合同基于平等协商,则难以构成敲诈;反之若有证据证明施加心理强制,则可能符合犯罪要件。
另有律师指出,自2015年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后,药品销售属市场调节行为,“串货”本身不违法。该案是否会成为打击类似行为的司法先例,备受行业关注。
“串货”现象源于区域价差,受医保政策、经济水平和物流成本影响,部分药品价差可达20%-30%。尽管非医药行业独有,但因其冲击价格体系,导致渠道利润下滑甚至市场份额萎缩,药企普遍加强管控。
有案例显示,某抗肿瘤药因串货致零售价从1200元/盒降至800元/盒,渠道利润损失30%,市场占有率由25%跌至8%。某头部制药企业因抗生素产品串货失控,2024年损失约5000万元渠道利润。
药企人士强调,医院销售渠道对价格一致性要求高,若出现低价串货,易引发医保部门质询。因此企业倾向于严格管理,防止价格混乱。
并非所有药品均易发生串货。部分成熟产品出厂价接近零售价,终端利润空间有限,缺乏套利动机。
医法汇创始人张勇律师认为,串货若仅违反渠道协议,应属民事违约范畴,可通过民事途径解决。只有涉及非法倒卖、销售劣药或骗保等情形,才可能构成行政或刑事违法。经销商间的串货行为亦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由开放的智能模型自动生成,仅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