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已于2025年11月19日通过国家发改委第25次委务会议审议,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失信信息按严重程度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并实行分类管理。
轻微失信信息原则上不予公示;确需公示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决定,最长公示期不超过3个月,且在法定责任履行完毕后可申请修复。
一般失信信息最短公示期为3个月,最长为1年;严重失信信息最短公示期为1年,最长为3年。
公示期限自司法或行政公务文书认定之日起计算。最短公示期届满后,信用主体可按规定申请信用修复。
最长公示期届满后,相关信息自动停止公示。对于未纠正失信行为或未完全履行义务的主体,按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处理。
符合以下条件的信用主体,可向“信用中国”网站申请信用修复:
(一)达到最短公示期限;
(二)已纠正失信行为,并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中规定的义务;
(三)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承诺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
(四)满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法》强调,授权机构开展信用修复活动不得向申请主体收取任何费用。
对不按规定办理信用修复或变相收费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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