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发布信用修复新规 建立三级失信分类体系

11月26日,发改委网站正式发布《信用修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标志着我国信用修复制度有了明确标准。

2025年政府工作报告和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明确提出要“构建统一的信用修复制度”。根据上述意见要求,制定了此次《办法》。

明确失信信息分类标准

《办法》建立了“轻微、一般、严重”三级失信分类体系,实行“过罚相当”的差异化管理。轻微失信信息主要包括简易程序处罚、警告、较小数额罚款等,原则上不予公示,确需公示的最长不超过3个月,且履行完法定义务即可申请修复。

一般失信信息涵盖较大数额罚款、没收非法财物等,最短公示期3个月、最长1年;严重失信信息则包括巨额罚款、吊销许可证、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最短公示期1年、最长3年。不同级别失信信息的修复,都需满足“达到最短公示期、纠正失信行为、公开信用承诺”三大核心条件。

信用修复办理入口统一

《办法》确立了“信用中国”网站统一受理机制。信用主体申请修复时,只需登录“信用中国”网站,提交纠正失信行为的证明文件、信用承诺书以及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整个流程有明确时限要求:认定单位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7个工作日内给出修复结果,复杂情况可延长10个工作日,“信用中国”网站则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最终结果。

《办法》为重整企业开辟“绿色通道”。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企业可凭法院裁定书申请临时屏蔽失信信息、解除限制措施;执行完毕后,凭法院确认文书即可正式修复信用。

信用修复不得收取费用

《办法》明确,申请主体若提供虚假材料、承诺严重不实,将被记入信用记录并公示3年,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修复,构成犯罪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办法》明确规定信用修复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变相收费、违规办理修复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多位银行业人士表示,今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后,社交媒体上出现以“内部渠道”“百分百删除”为诱饵的信用修复诈骗。这些骗局利用部分消费者急于消除不良记录的心理实施欺诈。

上述人士指出,《办法》主要针对企业和企业法人等主体。在2025金融街论坛年会开幕式上,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潘功胜表示,将研究实施支持个人修复信用的政策措施。个人征信对应《征信业管理条例》,与上述《办法》并非同一范畴。

《办法》推动信用平台网站与政府部门、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建立数据共享机制,确保修复信息及时更新。

目前银行授信普遍会与大数据进行比对,企业存在失信行为会影响授信审批。《办法》给予了企业修复信用的机会。

此前,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发布信用修复助企“十个典型案例”。深圳市光明区某幼儿园2025年1月因园服抽检不合格受到行政处罚,处罚信息在“信用中国”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导致其4月初申请贷款失败。园方拨打12345寻求帮助,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光明监管局接收咨询工单后开展接访,指导其网上办理并于4月27日完成信用修复,助力其4月28日获批150万元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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