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就汽车价格行为指南公开征求意见

12月12日,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就《汽车行业价格行为合规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该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汽车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链长、覆盖面广、与消费者生活密切相关。近年来,随着汽车市场尤其是新能源汽车市场的快速发展,新型商业模式不断涌现,价格行为日趋复杂。实践中,汽车生产销售领域存在价格标示不规范、价格欺诈、价格串通、非理性竞争等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侵害了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利于汽车行业高质量发展。

第一章为总则。第一条明确制定本指南旨在规范汽车行业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和公平竞争,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引导企业加强价格合规建设,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第二条指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汽车生产、新车销售活动时发生的价格行为适用本指南。第三条规定各经营主体应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原则,其价格行为须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第四条强调各经营主体应围绕国家战略,在发展经济、扩大就业、改善民生、科技创新等方面发挥作用,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第五条要求相关协会在政府部门指导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价格合规建设。

第二章规范汽车生产企业价格行为。第六条要求建立以生产成本为基础、市场供求为导向的定价策略,实行全链条价格行为管理。第七条明确整车生产企业返利政策要清晰明确,并以合同等方式事先约定。第八条要求尊重经销商自主定价权,遵循公平交易、平等协商原则。第九条列出存在重大法律风险的价格串通行为,包括固定或变更价格水平、变动幅度、采用统一价格计算标准等。第十条指出以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为目的实施低于生产成本的出厂价格行为存在重大法律风险,具体包括直接降价、变相降低、通过折扣补贴、物资串换、以物抵债、多发货少开票、多给数量、压低标价等多种方式使实际出厂价格低于生产成本的情形,并明确生产成本包含制造成本及管理、财务、销售费用,出厂价格指销售给经销商、贸易商的开票价格。第十一条指出在供需严重失衡且成本未显著变化时,无正当理由大幅提高零配件价格存在较大法律风险。第十二条禁止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经销商实行价格歧视。第十三条要求规范“付费解锁”功能收费行为,对于有免费期的功能需告知期限及后续收费标准,免费期自交付之日起计算并提前提醒;对于需收费的差异化增值功能须明确告知,未告知不得收费。

第三章规范汽车销售企业价格行为。第十四条规定销售商品或服务应按规定明码标价,需标明车辆名称、销售价格、计价单位、型号、生产厂商、主要配置、标准参数等信息,可选配件需标明名称、价格、规格、产地等内容,不能现场交付的应提前告知交付时间;可通过标价签、标价牌、电子屏幕、实物展示、图片展示等形式明码标价;可通过电子查询方式补充公示;网络销售需在网页以文字、图像等方式标价,并标示配送方式、运输费用、支付方式等;若颜色、产地、工艺、配件规格品牌影响价格须明确标示,不同交易条件对应不同价格的应标明条件及对应价格;价格变动应及时调整标价。其中“销售价格”指企业自主制定的价格,非厂商指导价。第十五条要求开展促销活动须在显著位置公示规则、期限、范围,真实标明折价减价基准,通过积分、礼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的应显著标明计算办法,补贴促销还需标示对象、方式、条件、起止时间。第十六条规范价外馈赠行为,即无偿赠送购物券、礼品、优惠待遇等,采取赠品形式的须如实标明品名、数量或服务项目、次数,或展示实物样品,赠品价格或价值能标尽标且真实有据,确有合理理由可不标,带有附加条件的须明确公示。第十七条禁止利用虚假或引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存在较大法律风险的行为包括使用欺骗性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视频标示价格信息,使用虚假的“市场价”“厂商指导价”“市场参考价”作为被比较价格,虚假标示“限时降价”“清仓价”且被比较价格高于本次促销前七日内最低成交价,以贷款购车、购买保险为附加条件但未在交易前告知或显著标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以低价宣传但无相关产品销售,以及拒不按约定通过积分、礼券等折抵价款。第十八条指出除依法降价处理积压商品外,以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为目的实施低于进货成本的销售价格行为存在重大法律风险,具体情形包括直接降价、变相降低、折扣补贴、物资串换、以物抵债、多发货少开票、多给数量、压低标价等多种方式使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进货成本。第十九条要求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履行管理责任,尊重平台内经营者自主定价权,不得通过服务协议、交易规则、技术手段不合理限制或附加不合理条件,禁止强制或变相强制参与价格促销活动;组织促销活动时明知或应知存在违法行为的应立即采取警示、暂停或终止服务措施予以纠正并保存记录;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时应积极配合提供数据信息和技术支持。第二十条鼓励平台在经营者展示价格显著低于厂商指导价或市场价格时,提醒经营者合理合法经营,并提醒消费者低价可能存在交易异常风险。第二十一条规定收取服务费用后应真实提供相应服务,存在法律风险的行为包括只收费不服务或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标准,将同一服务内容在不同项目中重复收费,将应由自身承担的义务以其他服务名义收费。

第四章为制度建设。第二十二条鼓励企业建立内部价格合规管理机制,负责协调监督合规管理工作,健全管理制度,开展风险识别与预警,参与合规审查和风险处置。第二十三条列明内部制度应包括价格决策机制,明确权限、程序和责任,重大价格调整、新产品定价等事项通过集体决策;销售合同管理机制,合同应明确项目、标准、金额、付款方式及时间,签订前详细说明付款金额和方式,确保知情,签订后妥善保管文件;内部监督机制,强化对价格制定、调整、促销等行为的监督审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价格应急处置机制,建立预案妥善处置纠纷,完善流程分工沟通机制,常态化排查网络舆情风险,及时提示并早发现、早研判、早处置;风险防控机制,结合行业特点、竞争状况、规模、商业模式等因素,定期评估价格行为风险,识别潜在合规风险,对可能引发舆情、集体投诉或行业强烈反映的行为提前预警并防控;价格合规培训机制,加强岗位人员培训,强化自律意识,管理人员带头接受培训,员工接受专题培训。第二十四条要求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市场推广、定价决策、销售执行等环节的责任主体与权限划分,规范价格形成与实施过程,防止不正当价格行为。第二十五条要求根据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变化及时修订完善合规管理制度,并检查执行落实情况。

第五章为附则。第二十六条明确汽车生产企业包括整车及零部件生产企业,汽车销售企业包括品牌授权经销商、代理商、贸易商等。第二十七条允许行业协会参考本指南制定细化措施。第二十八条规定本指南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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