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6日,上海市消保委微信公众号发布消息称,针对北京同仁堂南极磷虾油产品的相关问题,上海市消保委已于12月15日下午约谈了该产品的经销商与生产商。
据生产商安徽哈博药业有限公司陈述,涉事产品由经销商北京同仁堂(四川)健康药业有限公司定制采购,采购价格远低于正常水平,产品包装按照北京同仁堂(四川)健康药业有限公司要求制作,所有涉事产品均提供给北京同仁堂(四川)健康药业有限公司,由其对外销售。
安徽哈博药业有限公司承认,在生产过程中未添加其对外宣称的“南极磷虾油”;经销商北京同仁堂(四川)健康药业有限公司在约谈中回避问题,推脱责任,声称对产品的涉嫌造假行为毫不知情,与己无关。
在相关电商平台上,一瓶标称“北京同仁堂99%高纯南极磷虾油”的产品售价低至几元,该款产品的具体名称为“南极磷虾油凝胶糖果”,经销商为“北京同仁堂(四川)健康药业有限公司”,生产企业为“安徽哈博药业有限公司”。
12月16日,第一财经记者注意到,部分电商平台上相关的南极磷虾油产品已经下架,但有一些电商平台仍显示在售,60粒一瓶售价为7.5元。
上海市消保委经调查认为,涉事企业存在涉嫌故意造假行为,既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也违反市场经营诚信原则。涉事企业明知产品中未添加“南极磷虾油”,却宣称磷脂含量43%,产品与宣传严重不符;同时在包装与营销宣传上存在刻意混淆误导行为。
上海市消保委提出三点意见,敦促北京同仁堂(四川)健康药业有限公司立即自查,如实向广大消费者说明情况;就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向消费者做出诚恳道歉;与生产商一起尽快召回问题产品,为消费者办理退换货并依法赔偿。同时,上海市消保委已及时函告四川有关监管部门关注此事。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游云庭指出,涉事产品由经销商定制采购,采购价格远低于正常水平,说明产品质量问题归根结底是低价所致。
针对此前北京同仁堂集团起诉北京同仁堂(四川)健康药业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游云庭表示,如果生产商所述属实,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存在重大争议,法院可能会推定商标权人放任了孙公司突出使用‘北京同仁堂’字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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