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仁堂”涉嫌磷虾油造假事件持续发酵。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同仁堂,600085.SH)发布澄清公告称,公司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南极磷虾油相关报道中提及的四川健康药业任何股权及投资权益,该企业不属于自己下属子企业。北京同仁堂健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为北京同仁堂(四川)健康药业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
针对同仁堂急于“撇清关系”的说法,相关律师指出这是企业的“文字游戏”。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游云庭表示,北京同仁堂(四川)健康药业有限公司虽非上市公司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但属于关联公司,二者具有共同上级公司——商标权人北京同仁堂集团公司,尽管上市公司的下属公司未出问题,但品牌整体面临风险。
上海市消保委近日约谈涉事磷虾油生产商安徽哈博药业有限公司和经销商北京同仁堂(四川)健康药业有限公司,并提出“四问同仁堂”。调查显示,该磷虾油产品网上售价为69.9元一瓶,供货价却仅为3元多,明显低于正常成本,间接佐证其以鱼油提取物替代南极磷虾油的造假行为。
上海市消保委指出,从异常低价采购、包装混淆到销售误导,已形成完整的违规链条,此类现象在健康营养品领域普遍存在。多位消费者反映老字号健康产品存在“鱼龙混杂”问题,亟需监管介入。
上海市消保委副秘书长唐健盛表示,在健康消费成为重要升级赛道的背景下,相关部门应消除消费者顾虑,清除市场“套路”,共建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消保委质疑:作为北京同仁堂健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下属企业,北京同仁堂(四川)健康药业有限公司是否尽到维护母公司商业信誉的责任?在此事件中,谁是最大受益者?
游云庭认为,从消保委立场看,同仁堂系企业是此批次虚标成分产品的最大受益者;但从其公开表态看,企业坚称对造假不知情并推卸责任。他强调,若采购价格畸低,订购方应对产品质量承担更高注意义务,否则监管部门调查时可能认定其放任质量问题发生。
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销售者应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及其他标识。若销售由四川同仁堂主导,则其及相关销售渠道应对此事件向消费者承担责任。
对于尚未下架涉事产品的电商平台,律师指出,若平台明知产品存在质量或成分标注问题仍允许销售,亦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游云庭强调,该事件的社会危害在于,同仁堂作为高声誉老字号,其市场流通产品多由下属公司生产,质量参差不齐,易导致消费者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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