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延至2031年1月27日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房屋管理局于2026年1月26日发布通知,决定延长《关于本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若干问题的通知》(沪财发〔2020〕18号)有效期至2031年1月27日。

该通知原定于2026年1月27日到期,经评估确认需继续实施。通知明确了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相关政策执行口径和征管事项,涵盖居民家庭住房套数与面积计算、应税住房计税价格核定、应纳税额计算、申报纳税期、相关信息变化处理等十个方面。

此次延期系依据规范性文件管理要求作出,延续现行试点政策框架与操作规则,不涉及政策内容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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