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渝市场监管部门联合点评8类网络交易不公平格式条款

1月28日,重庆市市场监管局与四川省市场监管局联合梳理审查网络交易格式条款,对8个典型不公平条款作出法律点评。其中一条款称平台对用户因使用平台造成的金钱、商誉、名誉损失及特殊、间接或结果性损失不承担责任,并免除平台及其关联方对用户行为合法性的责任。点评指出,该条款违反《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关于平台经营者连带责任的规定,不当免除其法定责任。

另一条款声明平台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对服务传输或联络中的迟延、不准确、错误或疏漏所致损害负责。点评依据《电子商务法》第三十条和第七十四条指出,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防范违法犯罪活动是平台法定义务;因平台过错导致传输问题并造成他人损害的,平台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类条款规定平台对免费提供或赠送的商品、服务的质量缺陷及其引发的损失不承担责任。点评援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七条强调,无论是否收费,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均须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质量缺陷致损的,平台仍应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款不合理免除自身责任。

第四类条款约定不可抗力发生后,受影响方仅可延期履行义务,直至障碍消除。点评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指出,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消费者依法享有解除合同权利,该条款单方面排除消费者法定解除权。

第五类条款将平台已发布或未来可能发布的全部规则纳入当前协议,视作协议不可分割部分且具同等效力。点评指出,《电子商务法》及《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要求平台修改规则须提前7日公示,重大调整应设过渡期,消费者有权拒绝修改并退出;该条款变相赋予平台单方任意变更权,违背合同公平原则,限制消费者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

第六类条款赋予平台对用户行为及适用规则的单方认定权。点评依据《民法典》第六条公平原则及《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指出,格式条款不得含有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最终解释权的内容,该条款排除消费者申辩与救济权利,有违公平原则。

第七类条款规定增值服务一经购买生效即不可退款。点评援引《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强调,法定解除情形出现时,消费者有权依法解除合同并请求违约责任承担或合理分担损失,该条款排除消费者该项法定权利。

第八类条款称平台共享、转让、公开披露用户自行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个人信息无需事先授权同意。点评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指出,“处理个人自行公开的个人信息”须以“在合理范围内”为前提,该条款未限定处理边界,扩大平台处理权限,规避法定合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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