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1日起,增值税起征点标准调整,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每次(日)500元提高至1000元。该政策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三档起征点标准:以一个月为计税期间的,月销售额起征点为10万元;以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季度销售额起征点为30万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起征点为1000元。一日内多次发生应税交易的,按日合并适用起征点标准。
此次调整扩大了起征点适用对象范围,由原仅限于个人(含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扩展至全部小规模纳税人,即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五百万元的纳税人。此前个人按次纳税起征点多执行300元至500元标准,实践中普遍按500元上限执行;本次直接提升至1000元,系近年最大幅度上调。
配套出台的《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进一步明确自然人起征点适用规则:一般情形下适用按次1000元标准;但对出租不动产、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等六类具有持续经营特征的特定情形,自然人可参照按期纳税,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起征点标准。
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黄立新指出,该安排兼顾税收效率与公平:既降低自然人申报负担和征纳成本,又防止拆分交易规避起征点,确保税基完整。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副教授葛玉御强调,除上述六种情形外,自然人不得自行适用月10万元起征点,例如专家学者取得的单次授课劳务费仍仅适用按次1000元标准。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同步明确,境内单位向自然人支付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价款时,负有代扣代缴增值税义务。代扣代缴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此举标志着自然人增值税征管机制升级,与“劳务费反向申请代开发票”形成协同管理闭环。
为便利自然人办税,《征管公告》规定:自然人达到起征点后,无论选择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抑或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均视同已完成申报纳税程序,无需另行办理申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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