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起征点调整:自然人按次纳税标准提至1000元

1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10号),明确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标准:按月计税为月销售额10万元,按季计税为季度销售额30万元,按次(日)计税为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一日内多次应税交易的,按日适用起征点。

同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4号),将自然人按次纳税起征点由500元提高至1000元,并规定自然人发生出租不动产、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等6种特定情形的,不再适用按次起征点,而统一参照按期纳税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起征点标准。

4号公告同时明确: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未达起征点的,可选择全部或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享有‘放弃优惠自由’;该选择不受期限限制,亦无需整体放弃。

10号公告将免征增值税项目分为两类:长期延续类(无期限,覆盖农业生产、医疗、教育、社会保障等基本民生与公共服务领域)和阶段性延续类(2026—2027年,聚焦产业支持、稳增长及重点群体扶持)。公告中保留的5%征收率适用于特定行业简易计税情形,属国务院授权的专项税收优惠政策,不违反增值税法关于3%征收率的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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