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于3月2日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科技创新债券机制的通知》,明确十条举措完善科创债券制度安排。
通知扩大支持企业范围,在原有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七类称号基础上,新增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科改示范企业标杆企业、智能制造示范工厂、农业农村部重点实验室(企业)、创建世界一流示范企业、世界一流专精特新示范企业、创新型企业等六类由部委评定的科创称号。
依托专利发行科创债券的企业,须满足近两年平均科技相关产业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最高,且与主营业务紧密关联的有效专利数量不少于30项。
募集资金用途实施分层管理:近两年平均研发支出超10亿元或研发投入强度不低于3%的科技型企业,可按既有规定使用资金;未达标的发行人须将至少30%募集资金用于科技创新领域项目建设运营、研发投入或并购重组;母公司发行时,亦须确保至少30%资金投向下属科技型企业的上述用途;民营科技型企业则适用与高研发强度企业同等的资金使用规则。
通知明确引导发行中长期债券:科技型企业发行期限应为270天及以上,股权投资机构发行期限须为3年期及以上,以匹配研发与股权资本的长期属性。
针对股权投资机构,通知优化发行机制,鼓励采用“常发行计划”,支持“一次注册、多次发行”及存续期内同要素“增发”,实现新老份额合并交易与托管,提升融资效率与投资节奏协同性。
地方国企发行须严守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监管要求,募集说明书须承诺资金依法合规使用,不得新增或变相新增隐性债务。
通知鼓励主承销商服务人工智能、集成电路等“硬科技”领域企业,引入独角兽、瞪羚企业,并探索附认股权、知识产权质押等特殊条款增强投资人认可度;首次发行主体引入情况将纳入主承销商业绩评价体系。
评级机构被要求健全适配科创行业的评级方法,强化对核心技术、研发能力、投资业绩、管理规模等“软实力”评估,同时坚持评级一致性原则;其在科创债券领域的执业表现将纳入信用评级机构联合市场化评价。
定向发行科创债券可约定信息披露范围及权责划分,投资人可承诺不因未披露非公开信息追究尽调责任;通知同时推动投资端建设,引导银行理财、券商资管等开发科创债券指数化产品,优化考核机制,避免单一项目或年度盈亏作为主要考核依据,提升二级市场流动性与定价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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