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侵害电影《惊天破》网络传播权 字节跳动等被判赔偿爱奇艺5万元

,1月29日,运城市阳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公布,案号为(2020)京73民终3337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上诉人(一审被告)运城市阳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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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诉称:一审法院对运城阳光公司、字节跳动公司应当承担的侵权赔偿数额的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对运城阳光公司、字节跳动公司应当承担的合理维权费用的认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改判;涉案作品分销价格为2400万元,可以认定一审判决金额偏低。裁判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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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一审判决书显示,原告爱奇艺诉称其依法享有影视作品《惊天破》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占专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享有以自己的名义针对侵权行为依法维权的权利。被告运城阳光公司、字节跳动公司未经原告合法授权,擅自通过其运营的“西瓜视频APP” 安卓手机端、苹果手机端、苹果平板端、安卓平板端应用程序提供影视作品《惊天破》的在线播放和下载服务。被告非法提供该作品在线播放的行为极大地侵害了原告对该作品享有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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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裁判结果为:被告运城市阳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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