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站起诉第一弹侵害作品传播权 获赔24万

天眼查App显示,5月6日,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花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斯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开,案号(2020)沪0115民初25379号,审理法院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原告为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幻电公司),被告为上海花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度公司)、上海斯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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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判决书显示,原告经合法授权,享有影视作品《重神机潘多拉》《爱丽丝之棘》《罗斯福游戏》《鸢》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2019年5月至6月,原告调查发现,两被告未经许可在开发的“第一弹”手机应用和经营网站上提供涉案节目的在线播放服务并从中获取利益,严重影响原告正常的商业运营,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被告花度公司、斯干公司在其共同经营的“第一弹”APP为涉案作品《爱丽丝之棘》《罗斯福游戏》《鸢》及《重神机潘多拉》的部分剧集提供在线播放服务,所播放的内容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相同,两被告的行为共同侵犯了原告对涉案四部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共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案裁判结果为,被告花度公司、斯干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幻电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及合理费用4万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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