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眼查App显示,7月7日,北京金鸿利源贸易有限公司与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法律文书公开。
文书显示,原告金鸿利源公司诉称,自2014年12月1日至2017年1月30日,共向物美集团公司送货1337万余元,物美集团公司仍欠1022万余元货款未支付,且多次协商未果。被告物美集团公司称,至2016年12月31日两个卡号共欠69万余元,原告退货41万元,应付欠款应是69万减去41万的退货。
法院查明后认为,被告拒绝对审计机构开放VC系统,致使无法获取双方进出货帐目及支付款项、尚欠款项的具体金额,应承担不利后果。原告依据被告供应商关系管理VC系统统计的进货金额1337万余元,有合同依据。减去已付货款、退货金额、配送费、促销服务费,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货款984万余元。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984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