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平台用户主张诱导打赏被法院驳回

北京互联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原告刘某称,某直播平台主播通过虚假承诺诱导其累计打赏2万元,要求平台退款。法院审理查明,刘某在四个月内充值279次,累计金额达13932元,但未能提供主播诱导充值的有效证据。

平台方辩称,其已通过多次弹窗提示用户理性消费,并设置了消费限额提醒功能,尽到了告知义务。法院认定,双方网络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充值行为属自主选择,平台未构成诱导。最终,法院驳回刘某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其承担。该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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