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咖谈:如何破解短视频侵权治理难题

继《延禧攻略》《冰糖炖雪梨》遭遇“剪刀手”后,《云南虫谷》一案的宣判,再次让短视频平台侵权问题引发行业热议。 

近年来,随着短视频业态的蓬勃发展,一些短视频平台已成为互联网领域侵权新兴的“高发地”。未经授权的侵权盗版视频不仅破坏了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更扰乱了视频行业的正常发展秩序。

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开披露,2019年至2021年该院共受理涉短视频著作权纠纷案件分别为540件、729件、1284件。其中,被诉侵权行为仍以复制型侵权为主,包括切条长视频、搬运短视频、添加背景音乐等。

可见,针对短视频侵权治理已经刻不容缓。

11月11日,由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办、陕西省法学会人工智能与大数据法学研究会协办的“短视频平台法律责任”学术研讨会在线上举行,对短视频平台的侵权治理与知识产权保护进行了深入探讨。 

是“不能”还是“不为”?

技术是中立的,不是裹着“不能”外壳来规避责任的借口。

短视频已经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数据,预计截至2022年12月,短视频用户规模将达9.85亿人,使用率将达92.4%。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张楚认为,短视频平台迅速壮大,得益于人工智能和算法推荐,用户从原来的手动搜索内容变成网络平台的个性推荐。

正如,快手、抖音等短视频平台通过算法推荐,让用户留恋在刷短视频的乐趣中。

但伴随短视频的兴起,在内容上引起了与长视频的竞争。

有些短视频内容,通过将影视综高光片段、精华剧情截取、搬运制成短视频内容,让侵权人几乎零成本获取了内容、谋取了违法利益,也帮助以用户上传为内容来源的短视频平台免费收获了巨大流量,但却极大地损害了在内容创作上投入创意、心血及巨大成本的权利人。

与此同时,“在短视频业态中,人工智能、算法推荐颠覆了内容的传播方式,短视频侵权内容也随着算法推荐迅速扩散,这也给内容版权带来新的挑战。”张楚说道。

对这一观点,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陈兵也表示认同。他表示,短视频平台算法推荐下的侵权视频泛滥,最终将会导致创作、传播的源头枯竭,最终损害用户利益,也有损鼓励创新的市场竞争文化的生长,更不利于数字文化的繁荣发展。

就目前短视频侵权的事件,已是屡见不鲜。爱奇艺诉字节跳动侵害《延禧攻略》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案,爱奇艺诉称,字节公司未经授权,在《延禧攻略》热播期间,通过其运营的今日头条APP利用信息流推荐技术,将用户上传的截取自《延禧攻略》的短视频向公众传播并推荐,侵权播放量极高。以及近日一波两折的《云南虫谷》案。

在侵权案件中,短视频平台通常以“内容是用户上传的,自己只是网络存储空间提供者”为由辩护,往往自我标榜“技术中立”,声称平台已尽到“通知-删除”义务,从而利用“避风港原则”逃避侵权责任。

在陈兵看来:“平台算法的决策过程中仍然隐含承载着平台的价值观和主观决策,所谓的中立性也非绝对中立。短视频平台不能以简单的技术中立、避风港规则为由减免其应尽的尽职义务。同时,防止‘技术中立’成为平台运行算法中规避责任的理由,导致算法技术被误用甚至滥用。” 

对于短视频平台的侵权责任认定,张楚表示,要看其是“不能”还是“不为”。现在人工智能的技术已经具备较高水平,短视频平台可以通过视频、音频、关键词、图形结构等方式进行平台内容的侵权检测,如果仍然存在大量侵权内容,这不是不能,而是不为。所以在现有技术发展下,避风港规则已经滞后,如果依然用“没有能力”“技术不能”等借口来逃避责任义务,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守住“面子”与“里子”

在短视频侵权的案件中,不少业内人士反映,对于短视频平台更易实施、更隐蔽、更复杂的侵权特点,权利人普遍遭遇“举证难、赔偿低、成本高、周期长”的维权难题,创作者往往“赢了官司输了钱”,而创新企业则“赢了官司输了市场”。

如何化解短视频侵权治理问题?让权利人不仅守住“里子”也要维护好“面子”。与会嘉宾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提高侵权成本。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专家库成员王艳芳认为,对比全球的音乐版权正版化过程,短视频侵权赔偿不是过高了,而是还不够。从现实案例来看,短视频平台一边喊着高额赔偿,另一边仍在持续侵权,可以看出,短视频平台付出的侵权成本远没有获得的收益高。

全国审判业务专家、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原资深法官宋健结合相关案件分析道,在损害赔偿的司法确定中,专利、商标与著作权各领域的发展不平衡,相比于最高法院二审“香兰素”商业秘密侵权案1.59亿元的判赔数额,最近商标领域拉菲商标侵权案一审7900万元的判赔额,著作权领域中对高判赔额的共识远低于其他知识产权领域。甚至在游戏作品领域已经有几千万的赔偿数额,但在视频领域不仅判赔额普遍较低,且与长视频作品的高创作投入、高风险以及当前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的大环境背景不匹配。 

在宋健看来,短视频领域判赔额的确定,首先应当根据个案因素确定,并非一概高判,也更非一概低判。但总体趋势是提高判赔额,提高侵权代价。“司法定价是知识产权客体市场价值的最终体现和保障,高价值的知识产权应当获得高判赔额,才能够减少侵权,普遍侵权现象才能够得到有效制止。” 

二是完善法律机制。江苏省知识产权保护与发展研究院副院长、南京知识产权法庭原庭长姚兵兵表示,司法应当积极回应需求,调节版权侵权判定中的注意义务标准。在考察各平台履行注意义务所采取的版权治理措施是否适当时,既要以其客观上所能达到的程度为限,也应要求平台本着诚实守信原则,采取符合其商业模式、体现其预见水平和控制能力的预防性措施,为包括短视频平台在内的行业健康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三是加强企业责任意识。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副秘书长李扬表示,内容分发服务提供者承担热点版权过滤义务,建立版权过滤机制,具有社会事实基础。

具体来看,首先从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历年发布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白皮书公布的数字看,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极为严重,版权侵权尤其是重灾区,理应加大版权保护力度;其次网络服务提供者身份发生了巨大变化,原来的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已经转变为综合服务提供者,再僵化适用通知-删除规则已经不恰当;再者早期平台需要借助人工完成内容审核,但是随着技术发展,算法和推荐等技术让内容审核成为可能。对于大型互联网平台需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具有合理性。此外,由于边际成本递减效应,内容分发服务提供者承担热点版权过滤义务,完全符合利益平衡原则。

此外,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教授、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费安玲建议道,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设立短视频平台协作同盟,旨在推进对短视频的侵权行为进行自查、共同预防和共同自纠,促进短视频平台的适法环境并推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观念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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