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宗氏家族在香港的诉讼案件迎来判决,案件涉及宗庆后家族成员间的离岸信托纠纷。香港高等法院判决书披露了更多细节。
原告为宗庆后与杜建英所生子女宗继昌、宗婕莉、宗继盛,被告为宗庆后与施幼珍所生女儿宗馥莉及建浩创投有限公司。
原告提供宗庆后生前未注明日期的手写文件,显示其有意设立每人7亿美元的三份信托,但相关手续尚未完成,信托并未正式成立。
2024年3月14日,宗馥莉、宗继昌、宗婕莉和宗继盛就宗庆后去世后事宜签署《协议》,第10条明确将相关纠纷的诉讼管辖权限定在中国杭州。
法律人士指出,香港高等法院裁定仅为程序性保全令,协助杭州法院审理信托实质案件,而非资产归属的最终判决。依据管辖地原则,杭州法院适用内地法律审理案件。
判决书披露,相关案件已于2025年7月在浙江高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案。
香港法官在判决书中指出,该案标题为“关于根据《高等法院条例》(第4章)第21M条,以辅助杭州中级人民法院的诉讼”。
原告提供三份文件:宗庆后手写信要求设立信托、2024年2月2日签署的委托文件、宗庆后去世后各方签署的《协议》。
《协议》第10条明确争议应提交杭州市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江朵律师表示,该条款将实体争议锁定在杭州法院,确定其管辖权。
若无此条款,香港法院或基于信托资产存放地或设立行为地主张管辖权,可能与杭州法院产生管辖冲突。
香港法官指出,尽管原告主张《协议》受香港法律管辖,但第10条明确要求在杭州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12月27日,原告向杭州中院提交起诉状。2025年2月28日提交修订版,截至6月16日仍未完成立案。
2025年7月8日,浙江省高院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确认杭州诉讼已立案。
被告律师提出异议,称通知书案号被涂黑,无法证明与杭州诉讼相关。原告解释涂黑为减少公众关注,并指出通知书内容与诉讼一致。
香港法官认为该通知书显然与杭州诉讼相关,并将审理该案的内地法院统称为“内地法院”。
业内人士指出,该案一审由浙江高院受理或因案件金额巨大(冻结账户17.99亿美元)及被告宗馥莉为中国香港籍。
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民事和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省高院可管辖争议金额3亿以上或2亿以上涉外、涉港、澳、台案件。
案件争议焦点之一是“烂尾信托”是否构成遗嘱信托。
宗庆后曾表达设立信托意愿,为三子女分别设立离岸家族信托,但并非已有完备流程与合同文件的契约信托。
2024年2月2日,宗庆后签署委托书,委托宗馥莉设立信托。同日,宗馥莉签署确认函,成为建浩创投唯一股东。
2024年2月25日,宗庆后去世。3月,宗馥莉与三原告签署《协议》,确认信托设立事宜。
此后,因相关文件安排“潦草”,原被告就信托推进产生分歧,争议集中在资产范围、受托人权限及设立进度。
香港法院未对上述内容作出裁定,交由内地法院审理。
依据《信托法》第八条,设立信托应采取书面形式。《民法典》实施后,遗嘱信托成为新形式。
判决书披露,宗庆后留下两份2024年2月2日签署的遗嘱,一份涉及特定离岸资产,未涵盖建浩创投及资产;另一份涉及内地资产。两份遗嘱均未将原告或杜女士列为受益人,仅列宗馥莉、施女士及宗庆后母亲王树珍。
既然建浩创投及资产未涵盖在遗嘱中,“烂尾信托”是否能被认定为遗嘱信托成为焦点。
魏峻军律师指出,宗庆后曾委托律师办理境外财产并设立信托,其去世后委托是否继续有效需法院释明,依据《民法典》第174条“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魏峻军表示,建浩创投作为资产管理载体,宗庆后准备将资产注入信托。信托未成立,宗馥莉为代持股权的资产表见拥有者。宗庆后安排及子女协议能否被认定为遗嘱并执行,需杭州法院审理。
他认为,需查明宗庆后对建浩创投资金是否有处分权,包括资金来源合法性,是否为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以及账户资金不足部分安排是否合法。
现有证据显示,宗庆后侧重设立信托,收益归三子女。宗馥莉提出本金归属问题,认定需更多证据,相信杭州案件将披露更多信息。
回顾事件安排,魏峻军认为,若宗庆后直接表述划分财产所有权,或可避免争议。但高端人群易被海外信托营销影响,表述反复围绕信托概念,导致利益主体不清,亲属对簿公堂。
若原告欲成立信托,在宗馥莉异议下,需越过三道难关。
江朵律师指出,原告面临三大难题:一是财产界定,即信托财产是否仅限利息?本金是否为遗产?二是DNA鉴定结果,原告需证明与宗庆后的亲子关系;三是程序阻挠,宗馥莉可利用诉讼周期,质疑信托条款细节,如受益人范围、管理费用等,不提供或拒绝签署文件,提出跨境执行异议,依赖杭州法院强效司法行动。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由开放的智能模型自动生成,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