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燃气8月22日发布公告,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的议案》。根据公告,公司拟每年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包含定期存款及大额存单。授权有效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有效。
该事项属于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由开放的智能模型自动生成,仅供参考。
成都燃气8月22日发布公告,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的议案》。根据公告,公司拟每年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包含定期存款及大额存单。授权有效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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