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日报网讯 8月22日晚间,维峰电子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25年8月2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根据公告内容,公司拟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含本数)的部分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
此次决策依据包括《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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