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临江市市场监管局发布《提醒告诫书》,规范探店类互联网广告行为,明确短视频广告发布要求。
临江市市场监管局局长王俊德指出,互联网广告活动应遵守《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法规。广告内容应显著标明“广告”标识,不得误导消费者。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发布的推广内容,若附加购物链接,也必须明确标注广告属性。
《提醒告诫书》要求短视频广告内容真实、合法,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不得通过剪辑、摆拍、雇佣群众演员等方式虚构营销场景,制造虚假排队、抢购现象。
告诫书同时明确,短视频广告不得以博流量、蹭热点、卖惨表演、低俗色情等形式传播,不得借舆情或灾难事件进行商业炒作。不得以健康养生名义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
未经审查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一律不得发布。广告内容不得使用或变相使用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不得使用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或形象。
告诫书还指出,短视频广告中涉及的网红达人、营销人员若以自身名义或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构成广告代言的,需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广告代言内容须真实、合法,且代言商品或服务应为本人实际使用或接受过的。
对于违法发布食品、餐饮、医疗、药品、医疗器械等涉及人身健康和公共安全的短视频广告,相关主体将依法承担责任,严重违法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公安等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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