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假日通过微信工作是否属于加班?湖北武汉东湖高新技术法院近日对此案作出判决,认定在休息时间通过社交媒体付出实质性劳动构成加班,用人单位须依法支付加班费。
王先生于2020年5月入职某建设公司担任主办工程师,2022年10月被口头要求提交离职申请。离职后,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两年多来的加班工资。
王先生称,在职期间存在大量延时加班、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相关工作多通过微信完成,包括在工作群中回复消息、汇报进度、发送现场照片等。
公司方面辩称王先生系主动离职,且否认其存在加班事实,认为诉请缺乏依据。法院经审理查明,王先生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中的开会记录、照片等证据,能够证明其在非工作时间付出了实质性劳动,公司已占用其休息时间,应认定为加班。
由于王先生未能提供完整打卡记录,微信中的加班时长难以精确计算,法院综合考量其职务要求、工资水平、加班频率、内容与时长等因素,酌定公司支付加班费5000元。
法院指出,随着线上办公普及,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如国庆、中秋等通过微信处理明确具体工作任务的,若超出偶尔回复简单信息范畴,即可能构成加班。
法官同时说明2025年国庆及中秋期间加班工资标准:10月1日至3日及10月6日为法定休假日,安排加班应支付3倍工资,不得以补休替代;10月4日、5日、7日、8日为调休休息日,若安排加班且无法补休,应支付2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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