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调整互联网法院管辖范围,新增网络数据、个人信息保护、虚拟财产等四类案件管辖权,部分传统网络纠纷将转由普通基层法院审理。
201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2018年规定》),明确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十一类纠纷,包括网络购物、网络服务、网络金融借款、网络小额借款、网络著作权、网络域名、网络侵权、网购产品责任、网络公益诉讼等。
为进一步发挥互联网法院在司法便民利民、高效解纷、强化网络空间依法治理和服务保障数字经济发展中的功能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范围作出优化完善。该规定将于2025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规定》共4条,明确了互联网法院的案件管辖范围、协议管辖规则及上诉审理机制。此次调整坚持“网上纠纷网上审理”原则,推动互联网法院聚焦审理新型、前沿、复杂且具有规则引领意义的网络案件。
第一,新增四类网络案件由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在《2018年规定》基础上,《规定》将“网络数据权属、侵权、合同纠纷”“网络个人信息保护、隐私权纠纷”“网络虚拟财产权属、侵权、合同纠纷”“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纳入互联网法院管辖范围。规定施行后,北京市、杭州市、广州市辖区内应由基层法院审理的上述案件将分别由三家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旨在探索相关领域裁判规则,发挥规范引领和促进保障作用,回应网络空间治理新需求,护航数字经济健康发展。
第二,部分案件被调整出互联网法院管辖范围。《规定》删除了《2018年规定》中由互联网法院管辖的“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权属纠纷”“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的产品,因存在产品缺陷,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而产生的产品责任纠纷”,以及网络侵害名誉权、一般人格权、财产权等传统网络侵权纠纷。上述案件在《规定》施行后,将按照地域管辖和指定管辖标准,由北京市、杭州市、广州市辖区内的其他基层法院受理。此举旨在实现一般性、传统性网络案件与新型、复杂网络案件的审理分流,确保互联网法院更有效回应人民群众对新型网络权益保障的司法需求。
第三,保留四类案件继续由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规定》延续《2018年规定》的相关内容,明确北京市、杭州市、广州市辖区内应当由基层法院审理的四类案件仍由互联网法院管辖,具体包括:“网络域名权属、侵权、合同纠纷”“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签订、履行行为均在网络上完成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检察机关提起的网络公益诉讼案件”。此类案件适宜在线审理,有助于巩固“网上纠纷网上审理”机制,提升诉讼便利性。
第四,相应调整行政案件与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管辖范围。结合民事案件的调整,《规定》同步更新了互联网法院对行政案件和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的管辖范围。行政案件方面,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辖区内应由基层法院受理的涉及网络数据监管、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监管、网络不正当竞争监管、网络交易管理、网络信息服务管理等行政案件,有利于支持监督网络行政执法,统一执法司法尺度,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涉外涉港澳台案件方面,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辖区内应由基层法院受理的网络数据纠纷、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纠纷、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网络域名纠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有利于发挥专业化审判优势,确立具有国际先例意义的裁判规则,推动深度参与全球网络治理体系变革,助力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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