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眼查App显示,1月10日,因被执行人李某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赔礼致歉义务,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告龚俊与李某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判决书主要内容。
公告内容显示,法院认为,被告在涉案微博中发表侮辱性言论评价龚俊,且部分内容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相应的客观事实依据,使得不特定公众对于龚俊的品行产生负面评价,造成龚俊社会评价的降低,侵犯了原告龚俊的名誉权。法院判决被告李某某在微博账号连续置顶七日向原告龚俊赔礼道歉,赔偿龚俊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费、公证费合计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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