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汽车制造厂被判停止使用“北汽”简称并赔偿30万元

2026年5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北汽集团诉北京汽车制造厂不正当竞争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后者上诉,维持原判。法院认定,“北汽”简称权益归属北汽集团;北京汽车制造厂自2016年脱离北汽集团后,仍使用该简称进行宣传,主观具攀附商誉故意,客观致公众混淆,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判决要求其立即停止使用含“北汽”字样的企业简称,登报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28万元及合理开支2万元,共计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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