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深圳市使用欠薪保障基金为3965名员工垫付欠薪7242.21万元,追回402.05万元,年末基金结余为-6549.09万元,创有公开数据以来最低值。2024年与2025年连续两年垫付款项均超7000万元,而自2018年起至2025年,深圳已连续八年暂停向用人单位征缴欠薪保障费。
深圳欠薪保障制度始于1996年《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规定基金来源包括用人单位每年缴纳的400元欠薪保障费、财政补贴及合法利息与捐赠。垫付限于两类情形:用人单位被法院依法受理破产申请,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隐匿或逃逸。垫付后,区级人力资源部门取得相应债权追偿权。
该制度被界定为介于社会保险与行政救济之间的独立机制,在用人单位主体‘虚化’时通过公权力介入保障劳动者基本生存权。截至2017年底,深圳累计垫付3.44亿元,惠及10.55万名员工,基金账户盈余9.38亿元。2018年至2022年,深圳暂停征缴欠薪保障费以减轻企业负担,五年减负约8.55亿元;2023年再度决定停征三年,导致2018年以来多数年度基金结余为负,仅2023年实现9590.09万元结余,但资金来源未予披露。
全国范围内,仅有上海、深圳建立以企业缴费为主、财政为后备的欠薪保障金机制。其他地区普遍采用财政出资的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明确要求各地级以上市建立该制度,但未规定具体资金来源与运作方式。海南、青海、宁夏等省亦从省级层面制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机制。
财政垫付模式引发公平性质疑:用全体纳税人资金为个别企业欠薪行为兜底,可能削弱守法企业积极性。中山大学岭南学院经济学教授林江指出,若赤字持续依赖财政补贴,将影响地方财政可持续性;应依据企业规模、行业风险、信用记录等实行差异化、浮动式征费标准,对小微企业予以减免,并将财政定位为极端情况下的‘最后补充者’。
林江建议拓展多元补充渠道:推行工资保证金制度,要求建筑等高风险行业企业专户存储保证金;引入商业‘欠薪保障保险’,构建‘商业保险+政府基金’双层分担机制;将欠薪企业的行政罚款、滞纳金等按比例划入保障基金。北京京本律师事务所主任连有认为,深圳现行制度符合‘最后手段原则’和‘基金安全原则’,但在推广至全国前,需解决资金可持续性及与破产法深度衔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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