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1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依法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拼多多)、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原饿了么,现淘宝闪购)、北京抖音科技有限公司(抖音)、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淘宝)、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天猫)等7家电商平台“幽灵外卖”系列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暂停新增蛋糕(预包装除外)店铺3至9个月不等,并处以罚没款共计35.97亿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7家平台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食品安全总监合计处以罚款1968.74万元。
经查,上述7家电商平台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许可证审核把关不严,未依法履行资质审查义务;与转单平台签订合作协议,明知或应知转单行为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但未采取必要措施;7家平台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食品安全总监负有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但未全面履行有关岗位职责。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
案件启动调查后,市场监管总局第一时间责成电商平台立行立改,7家电商平台均已下架未经审核的“幽灵店铺”,停止与相关转单平台的餐饮转单合作。
其中,拼多多被罚没金额达15.2193亿元。国市监处罚〔2026〕22号显示,拼多多平台内裱花蛋糕经营者中,4522家未上传食品经营许可证;4941家上传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不含裱花蛋糕;共计9463家食品经营者未获有效资质审核即开展经营活动,产生交易额97089306.49元,平台违法所得5841558.67元。另查明,重庆百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宣城市梦晟花卉有限公司作为转单平台入驻拼多多,拼多多授权其订单信息查询、物流发货、批量数据解密等权限,使其通过API接口调用订单数据,实现“一键转单”功能,允许商家将消费者订单转交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该行为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关于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规定。市场监管总局据此责令拼多多暂停新增蛋糕(预包装除外)店铺9个月,没收违法所得5850222.91元,对其未履行资质审查义务行为罚款15.1408亿元,对其未采取必要措施制止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罚款200万元,罚没合计1521930222.91元。
此外,针对拼多多法定代表人及食品安全总监履职不到位问题,国市监处罚〔2026〕23号、〔2026〕24号分别决定对其处以罚款6937295.46元和2658400.5元。
阿里系公司被罚数量最多。国市监处罚〔2026〕13号显示,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淘宝闪购)平台内存在5908家未取得有效食品经营许可、124家许可证已注销、103家许可证过期、194家冒用他人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合计6329家未获有效资质审核即开展经营活动;另查实其与重庆转单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梦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作提供转单服务,涉及3754家转单店铺,违法所得3541787.84元(剔除重合部分)。市场监管总局责令其暂停新增蛋糕(预包装除外)店铺6个月,没收违法所得23088323.12元,对其未履行资质审查义务行为罚款5.3336亿元,对其未采取必要措施制止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罚款200万元,罚没合计558448323.12元。
国市监处罚〔2026〕14号、〔2026〕15号分别对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依法履行资质审查义务行为处以罚款122万元和98.527938万元。
国市监处罚〔2026〕16号显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涉及未履行资质审查义务的店铺881家,交易额63966620.99元,违法所得848227.08元;市场监管总局责令其暂停新增蛋糕(预包装除外)店铺3个月,没收违法所得925299.81元,对其未履行资质审查义务行为罚款4405万元,对其未采取必要措施制止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罚款200万元,罚没合计46975299.81元。
国市监处罚〔2026〕17号、〔2026〕18号分别对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同类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10127元和276484.46元。
国市监处罚〔2026〕19号显示,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平台内裱花蛋糕经营者中,49家未上传食品经营许可证,207家仅上传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凭证或许可证许可范围不含裱花蛋糕,合计256家未获有效资质审核;市场监管总局责令其暂停新增蛋糕(预包装除外)店铺6个月,没收违法所得4142839.48元,对其未履行资质审查义务行为罚款2560万元,对其未采取必要措施制止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罚款200万元,罚没合计31742839.48元。
国市监处罚〔2026〕20号对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同类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434598元。
所有被罚主体均于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亦未要求听证。市场监管总局明确,当事人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清款项;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不服处罚决定,可在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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