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出台私募基金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私募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作为私募基金领域“1+N+X”制度体系中的方向性、基础性文件,全文共六部分18条。

《指导意见》明确强化源头防控,要求拟办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的机构须先通过省级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与证监会派出机构联合开展的综合研判会商,方可申请经营主体登记;未经上述部门同意,不得在企业名称或经营范围中使用“私募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字样;严控新设政府投资基金,县区原则上不得新设。

制度建设方面,推动修订2015年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出台办理涉私募基金犯罪案件的司法文件,重点弥补信息披露、资金募集、强制托管等领域规则短板;构建以行政监管为主、自律管理为辅的监管体系。

落实分类分级监管,细化私募基金风险评价标准,按风险等级实施差异化监管;对重点私募基金管理人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强化央地及跨辖区联合检查;对存在违规代持、通道化情形的机构加强规范引导;对私募证券基金强化交易行为监测与监管。

强化穿透式监管能力,建立私募基金风险集中监测平台,构建风险筛查指标体系,整合信息报送、司法诉讼等数据;健全“吹哨人”制度,设置举报通道,完善信息保护机制;加强资金跨境流动审查,严厉打击违规募集、侵占挪用、自融自用、利益输送、资金违法跨境流动及参与非法集资等行为。

加强国资基金规范管理,压实国有企业主体责任,防止失管失控和国有资产流失;统筹国有企业投资基金布局规划,督促聚焦主责主业、坚守功能定位;建立健全以长期经营业绩和功能作用发挥为导向的激励约束制度;严把入口关,坚决制止滥设国有企业投资基金,推动运作低效基金整合重组。

稳妥处置风险,推动不符合要求的私募基金和相关企业主体“双出清”:对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坚决予以注销;对因经营异常、未实质展业、长期失联且未按期整改的,限期注销;对名称或经营范围含私募字样但未登记备案的机构,引导依规申请备案;未依规申请或审核不通过的,依法推动注销登记、变更名称及经营范围;对拒不执行的,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标注并吊销营业执照;严禁借助私募基金违规举债化债或处置问题企业,防止形成新风险点。

推动规范发展,多渠道拓宽私募股权基金、创投基金资金来源,培育和发展耐心资本,推动其与科技创新深度融合;畅通多元退出渠道;在登记备案环节重点支持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的私募股权基金、创投基金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并购基金;落实对创投基金的差异化监管要求,壮大领军创投机构;引导私募证券基金为中长期资金优化资产配置提供多元化支持,培育母基金等机构投资者,丰富策略与产品类型,满足居民财富管理需求,提升治理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指出,加强监管与防范风险是手段而非目的,最终指向行业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既强化对不合规机构的监管,也加大对符合国家战略、合规运行的投早投小投硬科技类私募股权、创投基金的支持,促其成为培育新质生产力的“耐心资本”。证监会将制定三年行动方案,包括完善“N+X”规则体系、加快构建部际央地协同联动综合监管体系、加大宣传指导力度。

截至当前,我国私募基金总规模达23万亿元,占国内资管业务总规模的15%;私募股权、创投基金累计投资项目23.7万个,形成股权资本13.7万亿元,投资新经济领域项目超10万个,投资本金4.7万亿元,近九成科创板上市公司上市前获其支持;私募证券基金在A股成交量占比达10%至20%,在活跃资本市场、优化投资者结构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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